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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

(一)201951日起,全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自20195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201911日至2019430日按原标准执行。

(三)自20195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降至0.4%。期限至2020430日。

(四)自201951日起至2020430日期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50% 

二、准确把握政策要点

(一)201951日以后各地清收当期单位新增欠费应按新费率执行;清收201951日以前的历史欠费应按费款所属期对应的费率政策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比例逐年过渡,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5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待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另行通知

    (三)凡涉及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险种,均以全省上年度或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各险种具体上下限标准待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另行通知。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的筹资标准仍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四)201911日至430日和51日至1231日两个时间段的社保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口径及上下限标准不同,请各地注意把握。

    (五)2019年计发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参数(包括计算缴费指数所用参数),仍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各部门按《绵阳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协作共治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认真做好降低社保缴费费率工作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各地要按要求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抓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报纸、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政策宣传、解读,帮助单位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重点要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讲明“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理念,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参保,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依据个人经济能力合理降低缴费负担或提升缴费保障待遇水平。

(三)开展调研督导。市人社、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将组成工作组,加强社保降费减负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督导和分析,各地要尽快做好组织实施准备工作,确保51日起各项政策得以全面执行。

(四)加强基金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执行国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支付政策规定,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为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目标奠定良好基础。要加大全民参保工作力度,持续加强扩面征缴,加强基金监管,杜绝违规发放行为。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2019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