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政策
1、低保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低保。
2、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户主或受委托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办)申请—乡镇(街道办)核实—首次张榜公示—民政部门审批—二次张榜公示—发放低保金的程序。
3、低保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绵阳市城市低保标准为4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220元/人/月。用低保标准减去申请低保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即为家庭每个成员每月应领取的低保金(补差)。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1、救助条件:凡正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贫困人口患病,应当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是:农村五保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2、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审核—张榜公示—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发放救助金。
3、救助标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因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再减去其他方式救助金额,对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剩余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1、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按75%比例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3000元。
2、在县级医院住院的按65%比例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4000元。
3、在市级及其以上医院住院的按55%比例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5000元。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因患先心病、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特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再减去其他方式救助金额,一年内对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剩余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1、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按自付费用的20%比例进行救助;
2、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按自付费用的25%比例进行救助;
3、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30%比例进行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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