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14]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切实掌握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基金管理运行状况,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基金治理能力,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决定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对201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财务、审批评审和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延伸到其他年度。重点检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检(抽)查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具体检查险种和检查内容由各地结合实际适当确定。
(一)征缴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按时足额征收、缴纳情况,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缴入基金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有无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无通过伪造、变造申报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缴费申报,少缴社会保险费;有无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参保缴费资格;有无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补缴;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二)支付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待遇、基金支出的审核和及时足额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签订和结算情况,社会保障卡使用结算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变更支付标准,增减支付项目,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违规决定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费用结算标准;有无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结算基金支出;有无通过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和金额,伪造证明材料、诊疗文书以及修改信息数据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金支出;有无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骗取、套取基金;有无将非社会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纳入结算范围等。
(三)财务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规范情况,基金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违规开立和使用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有无违规存储基金;有无未按规定对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有无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有无违规使用专用收据和票据;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有无将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等。
(四)审批评审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提前退休审批管理情况,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评审管理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有无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有无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社会保险事项评审评定专家名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等。
(五)经办服务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个人账户管理情况,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和档案管理情况,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和披露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未按规定建立业务、财务、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无未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计算和记录个人账户信息;有无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资料;有无违反业务规程、信息系统操作流程规定以及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修改社会保险信息;有无违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和持证上岗要求,设置岗位、配备人员。
(六)监督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举报投诉管理情况,社会保险稽核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有无擅自改变社会保险稽核结论,违规提出稽核处理意见;有无擅自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等。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采取同级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分以下三个步骤:
(一)2014年6月—10月,省(区、市)自查和抽查。
1.开展省本级自查,组织所属市县开展自查。各地区在行政部门进行检查前,可先组织拟检查对象进行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
2.组织对市县进行抽查。各省(区、市)可根据市县自查情况,确定抽查地区和抽查重点。
(二)2014年6月—12月,部随机检查。
部里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随机检查,具体检查地区、时间、内容等另行通知。
(三)2014年11月—2015年1月,省(区、市)汇总报送检查情况。
各省(区、市)对本地区自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15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检查汇总情况报部基金监督司。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分工协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要明确检查职责分工,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相关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和经办机构共同配合。要做好与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动,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明确检查重点,深入查找问题。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举报投诉、网络监管、要情报告以及审计监督等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内容、环节和对象。要充分运用行政监督、经办稽核和社会监督力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查找问题,确保检查质量。对于审计等部门已经进行审计和检查的,应当积极利用审计和检查结果,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三)严格监督执法,依法整改处理。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查找原因,依法作出处理,及时整改纠正。对发现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金支出或逃避缴费以及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和案件移送。
(四)认真分析总结,完善制度机制。各地要深入分析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基金管理运行状况,针对存在的管理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不断提高基金征缴、支付、财务管理和经办服务水平,从源头上提高基金治理能力。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完善检查方法,强化监督措施,推动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为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绵阳民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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