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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4-08-18

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全市共有416人。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该部分人员以后将逐步纳入重点优抚对象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