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精神,结合绵阳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一)安置对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体现优待、兼顾公平、系统归口、统筹调剂、指令安置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为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工作岗位,保障第一次就业。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落实安置单位、岗位时须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积极拓展安置渠道,创新安置方式,采取双向选择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择确定安置岗位,具体办法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制定。
(三)安置程序
1.落实安置岗位。中央直属和省属驻绵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将其上级主管部门落实到所在单位用于安置当年度列入政府安置计划退役士兵的岗位和数量,于每年5月底前通报同级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军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安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勤编制空缺情况,按程序核准后使用工勤编制;市属国有企业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并按照不低于当年新招录员工总数5%的比例提供岗位,用于安置当年度列入政府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各地、各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拟提供的安置岗位落实到具体接收单位,并将岗位数量及分布情况报同级军安办。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配偶或其父母有一方在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系统(单位)驻绵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原则上由该垂直机构(单位)负责落实安置岗位。
2.下达安置任务。各县市区、园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辖区内统筹安排退役士兵。各地军安办会同编制、组织、人社、国资等部门在摸清用人需求的基础上,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辖区内所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根据全市年度安置任务数进行统筹调剂安排,由市军安办会同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3.执行安置政策。安置单位须在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办理退役士兵安置上岗手续。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需要签订合同的应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不得随意解聘、辞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上岗后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4.完成安置时限。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给予岗位安置,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一)发放地方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2〕41号)执行。
(二)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要求,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培训学校及项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落实扶持自主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和贴息扶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规定执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三、落实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待遇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按照《军人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以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
(二)注重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军安办负责牵头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档案接转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为安置退役士兵做好相关编制清理、使用工作,及时办理用编手续;组织和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安置到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退役士兵的聘用手续,并做好社会保障、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国资委负责督促协调国有企业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农业、林业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自主就业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教育、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考学升学、税费减免、创业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
(三)解决好安置遗留问题。2011年11月1日以前退役未安置的城镇士兵、转业士官,市本级仍然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有关问题的通知》(绵人发〔2010〕4号)文件执行,县市区、园区安置部门接收的,由同级军安办提出解决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各地要尽快对历年来安置遗留问题进行清理,摸清底数,查清原因,建立台账,妥善处理,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四)完善奖惩机制。各地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奖惩机制,加强督查督办。由政府牵头,军安办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特别是对违反安置政策、借故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或无故不按时、不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的,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所在单位取消“双拥”模范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4日
绵阳民企服
绵阳明道民营经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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