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村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在全体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这表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组织,不能相互混淆,在职责上要明确区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该由村党支部组织的工作,就以党支部的名义,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去实施;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工作,就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运用村民委员会的职权,组织村民去完成。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上,村党支部是在政治上、思想上进行领导,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而不是在村民自治的具体工作和具体事务上包办代替、取而代之。要相信农民群众,相信农民群众的自治组织,他们完全有能力管理好自己的事情。那种无视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越俎代庖的做法,不仅不利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的职权,而且还有损于党支部的威信,也有悖于党和国家实行村民自治的初衷。当然,作为村民委员会应当牢记,村民自治是在党领导下有秩序、有计划进行的,是国家法律范围内的自治,而不是毫无约束的自治。
2、什么叫选民资格的法定年龄?如何衡量选民是否达到法定年龄?
选民资格的法定年龄即村民开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年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十八周岁就是村委会选举的选民资格法定年龄,村民从年满十八周岁那天起,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村民从十八周岁生日那天起应有权参加村委会选举。在一个村的某一次选举中如何衡量哪些村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选举日为界,即在选举日这天,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都有权参加该次投票选举。判断是否达到十八周岁,以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未办身份证的村民以户口簿上记录的出生年月日为准。
3、村民代表会议、党员会议能代替村民提名候选人吗?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的直接提名权是不可替代的,它应该由村民本人行使,不能由任何组织或他人代替村民推荐候选人,否则就是侵犯了村民的选举权利。因此,以村民代表或者党员投票推荐代替村民直接提名的做法是违法的。
4、仅凭通过考试手段选拔村民委员会干部合法吗?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上述规定,村民委员会干部产生的唯一合法途径是通过村民直接选举,其他任何方式都是不合法的,因此不能仅凭通过考试手段选拔村民委员会干部。
但在实际工作中,为衡量候选人的工作水平,可以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测评。并将考试成绩向村民进行公示,引导村民将工作能力强的候选人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5、村民委员会直接任命村民小组长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规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所以,村民委员会直接任命村民小组长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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