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发〔2022〕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绩效工资正向激励作用,激发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造热情,鼓励事业单位更好服务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调整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完善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政策,综合考虑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人才结构、财务状况,特别是横向项目收入结余和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情况,实行绩效工资分类核定并动态调整。对在科技创新,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核定不占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
二、完善单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岗位激励、成果奖励、项目奖励相结合的科技人才激励体系。单位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分配方式、项目名称和发放标准,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创新岗位、高层次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
三、实施绩效工资单列薪酬制度。积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将原绩效工资专项核增政策优化完善为单列薪酬制度。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少数科研人员、高层次人才实施的现金奖励和特殊薪酬,实行单列管理、定向分配。单列薪酬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得用于单位内部分配的其他项目,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省本级绩效工资单列薪酬由主管部门结合本通知和部门实际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单列薪酬的范围、标准、经费来源和核定程序,执行情况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各市(州)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单列薪酬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州)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四、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有关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单列薪酬管理。主管部门应指导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加强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政策倾斜。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时全职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出站博士后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定为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技能人才等,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结合本单位经费渠道及保障能力等具体情况,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匹配相应的薪酬分配政策,合理确定其绩效工资水平,所需绩效工资额度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单列薪酬管理。
六、优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提高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事业单位按规定使用省外各级(含国家)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向项目团队中在编工作人员发放的奖励、报酬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单列薪酬管理。
七、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创业中薪酬分配政策。单位选派工作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直接投资(指导)关系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工作的,所需工资薪酬应在本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同意,在保证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无直接投资(指导)关系的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创新创业的,取得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个人应如实将创新创业收入报本单位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应在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中如实上报工作人员创新创业相关收入。
八、拓展绩效工资经费保障渠道。保障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可统筹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及将与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租赁使用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绩效工资单列薪酬管理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不额外增加财政支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从事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跨高校院所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及国家、省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单位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九、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挥绩效工资正向激励作用鼓励事业单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与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主管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实际细化完善配套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约束监督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正向激励氛围,支持事业单位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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