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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艺术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艺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艺术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艺术系列分4个专业类别,19个专业,具体为: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4个专业类别。艺术表演类专业2个,分别为演员、演奏员;艺术创作类专业13个,分别为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舞台美术设计(含灯光、服装、人物造型、音响、视频等设计)、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美术(含绘画、雕塑、书法、篆刻等)、文学创作(含网络文学创作)、彩灯艺术、摄影(摄像)、艺术研究(含文艺评论);艺术管理类专业1个,为演出监督(含舞台监督、作品制作、监制等);技术保障类专业3个,为舞台技术(含舞台装置、化妆、道具、灯光、音响等)、录音、剪辑。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四条 艺术系列专业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等级依次为四级(初级)、三级(中级)、二级(副高级)、一级(正高级)。具体名称如下:

初级为四级演员、四级演奏员、四级编剧、四级导演(编导)、四级指挥、四级作曲、四级作词、四级舞美设计师、四级美术师、四级艺术研究、四级演出监督、四级舞台技术。

中级为三级演员、三级演奏员、三级编剧、三级导演(编导)、三级指挥、三级作曲、三级作词、三级舞美设计师、三级美术师、三级艺术研究、三级演出监督、三级舞台技术。

副高级为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编剧、二级导演(编导)、二级指挥、二级作曲、二级作词、二级舞美设计师、二级美术师、二级艺术研究、二级演出监督、二级舞台技术。

正高级为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编剧、一级导演(编导)、一级指挥、一级作曲、一级作词、一级舞美设计师、一级美术师、一级艺术研究、一级演出监督、一级舞台技术。

第五条 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彩灯艺术、文学创作、摄影(摄像)、录音、剪辑7个专业,其申报基本条件和名称另行文规定。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八条 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提前1年申报。

第九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演员专业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

(一)四级演员。从事表演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表演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

(二)三级演员。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3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表演工作满3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二级演员。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4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表演工作满2年。

(四)一级演员。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的,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10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的,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的,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四级演员。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表演方法。有一定的表演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演出任务。

(二)三级演员。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表演技巧。有较高的表演水平,在演出活动中能够圆满地完成所承担的表演任务。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取得初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在2部以上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

2.获市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有作品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且在剧目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产生一定影响力。

(三)二级演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较广博的文艺知识,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表演艺术上有所建树,能形成个人表演风格,能总结自己的艺术表演经验。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演出活动中担任重要角色且表演出色。表演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的大型艺术活动,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有培养和指导三级演员的工作能力。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在大、中型剧(节)目演出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5次以上,且有自己的代表性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在全省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评奖一等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且在剧目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或有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3部以上作品参加市级大型艺术活动,且在剧目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产生较大影响;或担任专业文艺团体首席演员3年以上,且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

3.公开出版有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专业论文。在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

(四)一级演员。须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高超的表演技巧,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具有独特的表演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表演成果。工作业绩突出,在演出活动中出色地担任主要角色,有具备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作品。表演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有指导二级演员的工作能力。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在专业文艺团体排演的大、中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5次以上,且有自己的代表性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或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个人专场演出,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且在剧(节)目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或有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且在剧(节)目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产生较大影响;或担任专业文艺团体首席演员4年以上,且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

3.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演奏员专业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

(一)四级演奏员。从事演奏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演奏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

(二)三级演奏员。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演奏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演奏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二级演奏员。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演奏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演奏工作满2年。

(四)一级演奏员。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的,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演奏工作满10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的,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演奏工作满6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的,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演奏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一)四级演奏员。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演奏方法。有一定的演奏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演奏任务。

(二)三级演奏员。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演奏技巧。有较高的演奏水平,在公开排演的中、小型剧(节)目中多次担任领奏或伴奏,并圆满地完成所担负的演奏任务。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取得初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在公开排演的5部中小型剧(节、曲)目中担任领奏或伴奏。

2.获市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有作品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且在剧目(节、曲)中担任领奏(或主要伴奏),产生一定影响力。

(三)晋升二级演奏员,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较广博的文艺知识,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演奏艺术上有所建树,能形成个人演奏风格,能总结自己的艺术表演经验。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公开排演的多部大、中型剧(节)目中担任独奏、领奏、重奏,演奏出色,有自己的代表性曲目并能举办独奏音乐会。演奏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有培养和指导三级演奏员的工作能力。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在2部大型作品演出中担任独奏(首席)或在4部中型作品演出中担任领奏(或重奏或主要伴奏),且其中1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或举办过一定影响力的独奏音乐会,在全省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评奖一等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且在其中担任首席(或独奏或领奏或重奏或主要伴奏);或有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3部以上作品参加市级大型艺术活动,且在其中担任首席(或独奏或领奏或重奏或主要伴奏),产生较大影响;或担任专业乐团首席3年以上,且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

3.公开出版有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本专业较高水平专业论文。在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

(四)一级演奏员。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高超的演奏技巧,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具有独特的演奏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表演成果。工作业绩突出,在专业文艺团体多部大型剧(节)目演出中出色地担任独奏或领奏,或能举办具有自己鲜明艺术特点的独奏音乐会且个人独奏占整台音乐会一半以上曲目。演奏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有指导二级演奏员的工作能力。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在4部大型作品或在8部中型作品演出中担任首席(或独奏或领奏或重奏或主要伴奏),且其中1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或举办过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独奏音乐会,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且在其中担任首席(或独奏或领奏或重奏或主要伴奏);或有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且在其中担任首席(或独奏)或领奏(或主要伴奏),产生较大影响;或担任专业乐团首席4年以上,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

3.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编剧专业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

(一)四级编剧。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的,从事编剧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编剧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

(二)三级编剧。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编剧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编剧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二级编剧。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编剧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编剧工作满2年。

(四)一级编剧。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编剧工作满6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编剧工作满5年。

第十七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一)四级编剧。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本专业创作技巧。参加过集体创作,并初步具备独立创作能力。

(二)三级编剧。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创作技巧。有独立的创作能力,且有一定数量的作品公开排演。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取得初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剧目3部以上。

2.获市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的创作剧目公开发表,或有2部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的创作剧目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的创作剧目由专业文艺团体排演,或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产生一定影响。

(三)二级编剧。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正式发表或出版过多部作品并公开排演,或有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作品能正确反映生活,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有培养和指导三级编剧的工作能力。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剧目2部以上,且由专业文艺团体排演3场以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节目8部以上,且由专业文艺团体排演8场以上,在全省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评奖一等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或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3部以上作品参加市级大型艺术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3.公开出版有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在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

(四)一级编剧。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独特的艺术创作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工作业绩突出,独立创作排演过多部有较大影响的剧本,或有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作品能深刻地反映生活,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有指导二级编剧的工作能力。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创作剧目2部以上,且由专业文艺团体演出5场以上;或独立创作节目10部以上,且由专业文艺团体演出10场以上,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或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产生较大影响。

3.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导演(编导)专业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

(一)四级导演(编导)。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的,从事导演(编导)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导演(编导)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

(二)三级导演(编导)。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导演(编导)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导演(编导)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二级导演(编导)。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导演(编导)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导演(编导)工作满2年。

(四)一级导演(编导)。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导演(编导)工作满6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导演(编导)工作满5年。

第十九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一)四级导演(编导)。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有一定的研究,能对自己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进行理论总结。熟练掌握导演(编导)技巧,有独立导演(编导)的能力,能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导演(编导)任务。

(二)三级导演(编导)。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导演(编导)技巧。有独立的导演(编导)能力,独立完成过一定数量的中、小型剧(节)目导演(编导)任务。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取得初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或执行导演(或编导)中、小型剧(节)目2部以上。

2.获市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独立或执行导演(或编导)剧(节)目由专业文艺团体排演,或参加市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产生一定影响。

(三)二级导演(编导)。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独立完成多部大、中型剧(节)目公开排演的导演(编导)工作,或有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具备培养和指导三级导演(编导)的能力,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或执行导演(编导)大、中型剧目2部以上,且由专业文艺团体排演3场以上;或独立或执行导演(编导)节目8部以上,由专业文艺团体排演8场以上,在全省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评奖一等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或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3部以上作品参加市级大型艺术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3.公开出版有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在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

(四)一级导演(编导)。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独特的艺术创作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完成多部专业文艺团体大型剧(节)目公开排演的导演(编导)工作,或有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能够指导二级导演(编导),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导演(编导)大型剧目5部以上,且由专业文艺团体演出5场以上;或独立导演(编导)中、小剧节目10部以上,且由专业文艺团体演出10场以上,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或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产生较大影响。

3.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指挥专业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

(一)四级指挥。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的,从事指挥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指挥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

(二)三级指挥。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指挥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指挥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二级指挥。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指挥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指挥工作满2年。

(四)一级指挥。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指挥工作满6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指挥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一)四级指挥。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指挥技巧。有一定指挥能力,能担任一般作品的指挥工作。

(二)三级指挥。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指挥技巧。能独立指挥并准确地表现作品的艺术风格,能圆满完成公开排演剧(节)目的指挥工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取得初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在2部以上剧(节)目中担任指挥。

2.获市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有作品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且在其中担任指挥,产生一定影响。

(三)二级指挥。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指挥艺术上有所建树,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指挥经验。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胜任不同风格作品的指挥工作,能较为出色地完成多部专业文艺团体大、中型剧(节)目公开排演的指挥任务,有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有较强的训练乐队的能力,能培养和指导三级演员,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在2部以上公演的大型音乐作品或在4部以上公演的中型音乐作品中担任指挥,在全省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评奖一等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或有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3部以上作品参加市级大型艺术活动,产生较大影响;或担任专业乐团首席指挥3年以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

3.公开出版有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在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

(四)一级指挥。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指挥技能,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独特的指挥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指挥经验。工作业绩突出,在多个专业文艺团体成功担任过各种不同风格大型剧(节)目的指挥,有作品参加国际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有很强的训练乐队的能力,能够培养指导二级指挥,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在3部以上公演的大型音乐作品或在6部以上公演的中型音乐作品中担任指挥。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或有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或担任专业乐团首席指挥5年以上,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

3.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作曲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历资历

(一)四级作曲。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的,从事作曲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作曲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

(二)三级作曲。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作曲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作曲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二级作曲。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作曲工作满5年;或备博士学位,从事作曲工作满2年。

(四)一级作曲。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作曲工作满6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作曲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三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四级作曲。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初步具有独立创作能力。

(二)三级作曲。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作曲创作技巧。有较高的作曲水平,能独立创作多首中、小型作品。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取得初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含改编)作品5件以上。

2.获市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含改编)作品由专业文艺团体或专业演员排演,或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艺术活动。

(三)二级作曲。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独立创作出多首正式发表且有较高水准的作品,并公开排演,有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作品能正确反映生活,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有培养和指导三级作曲的工作能力。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作品2部以上,并由专业文艺团体演出8场以上或在电视电影等专业媒体上播出,在全省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评奖一等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或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3部以上作品参加市级大型艺术活动,或3部以上作品入选全省性重大主题创作工程,产生较大影响。

3.公开出版有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在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

(四)一级作曲。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独特的艺术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创作出多首正式发表且有较高水准的作品,并在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或在电视电影等专业媒体上播出,有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作品能深刻地反映生活,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有指导二级作曲的工作能力。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创作作品3部以上,由专业文艺团体演出10场以上或在电视电影等专业媒体上播出,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或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或2部以上作品入选国家级重大主题创作工程,产生较大影响。

3.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作词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历资历

(一)四级作词。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的,从事作词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作词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

(二)三级作词。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作词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作词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二级作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作词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作词工作满2年。

(四)一级作词。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作词工作满6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作词工作满5年。

第二十五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一)四级作词。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初步具有独立创作能力。

(二)三级作词。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作词创作技巧。有较高的作词水平,能独立创作多部有一定影响力的词作品。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取得初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中、小作品5件以上。

2.获市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有独立创作(含改编)作品由专业文艺团体或专业演员演出,或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产生一定影响。

(三)二级作词。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独立创作多首正式发表且有较高水准的作品,并公开排演,有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作品能正确反映生活,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有培养和指导三级作词的工作能力。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创作(含改编)作品2部以上,且由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演出8场次以上或在电视电影等专业媒体上播出,在全省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评奖一等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或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3部以上作品入选全省性重大主题创作工程,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

3.公开出版有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在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

(四)一级作词。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独特的艺术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创作多首正式发表且有较高水准的作品,并在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有作品参加过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作品能深刻地反映生活,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有指导二级作词的工作能力。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创作词作(含改编的传统民歌)3部以上,且由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演出10场次以上或在电视电影等专业媒体上播出,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或2部以上作品入选国家级重大主题创作工程,产生较大影响。

3.公开出版有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舞台美术设计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历资历

(一)四级舞美设计师。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的,从事舞美设计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舞美设计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

(二)三级舞美设计师。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舞美设计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舞美设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二级舞美设计师。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舞美设计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舞舞美设计工作满2年。

(四)一级舞美设计师。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舞美设计工作满6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舞美设计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七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一)四级舞美设计师。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设计创作方法。有一定的创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设计创作任务。

(二)三级舞美设计师。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设计创作技巧。基本功扎实,能独立创作出一定数量剧(节)目舞美设计作品。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取得初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设计作品3部以上。

2.获市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有作品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且个人在舞美设计工作中排名前2位。

(三)二级舞美设计师。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一定的设计创作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工作业绩较为突出,独立创作出多部大、中型剧(节)目的专业舞美设计作品,并有一定数量的代表性作品。有培养和指导三级舞美设计师的工作能力。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设计作品5部以上,且由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在全省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评奖一等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且个人在舞美设计工作中排名前2位;或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且个人在舞美设计工作中排名前2位,产生较大影响。

3.公开出版有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有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力的大型剧目舞美设计方案1个以上(须有2名以上二级舞美设计师出具鉴定意见书)。在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

(四)一级舞美设计师。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艺术设计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设计创作研究能力,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完成专业文艺团体多部大型剧(节)目的专业舞美设计,有独特的设计创作风格,在业内有重大影响。有指导二级舞美设计师的工作能力。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设计大、中型作品5部以上,且由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且个人在舞美设计工作中排名第1位;或有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且个人在舞美设计工作中排名第1位,产生较大影响。

3.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或有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力的大型剧目舞美设计方案2个以上(须有2名以上一级舞美设计师出具鉴定意见书)。

演出监督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历资历

(一)四级演出监督。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的,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

(二)三级演出监督。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7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位),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5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二级演出监督。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5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7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2年。

(四)一级演出监督。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6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5年。

第二十九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一)四级演出监督。具备与舞台剧(节)目组织和监督管理相关的业务知识。初步了解掌握舞台剧(节)目的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初步具备一定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三级演出监督。具有较高的舞台剧(节)目组织和监督管理水平。熟悉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能独立完成中、小型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的组织管理工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取得初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组织监督中、小型剧(节)目演出10场次以上。

2.监督演出2部作品获市级以上文艺评奖或参加市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在全省有一定影响;或监督专业文艺团体演出30场次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市级区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二级演出监督。具有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经验。熟练掌握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能总结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经验。工作业绩较为突出,组织过一定数量的大、中型舞台剧(节)目的创作、排练和演出,能及时发现并解决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有培养和指导三级演出监督的工作能力。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组织监督大、中型舞台剧(节)目20场次以上,在全省有一定知名度。

2.有2部作品获全省性文艺评奖或1部作品获全国性文艺评奖,且个人在演出监督工作中排名前3位;或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3部以上作品参加市级大型艺术活动,且个人在演出监督工作中排名前3位,产生较大影响;或组织监督国内知名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演出40场次以上,且个人在演出监督工作中排名前3位,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产生较大影响。

3.公开出版有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有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力的大型演出监督方案(须有2名以上本专业副高级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在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

(四)一级演出监督。具有深厚的艺术鉴赏能力和专业理论修养,有丰富的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经验。精通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能系统论述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管理监督成果。工作业绩突出,组织过大量国内大型舞台剧(节)目的创作、排练、演出或一定数量国际大型舞台剧(节)目的创作、排练、演出,并在组织大型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过程中做到“零失误”。有指导二级演出监督的工作能力。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组织监督大、中型舞台剧(节)目30场次以上,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

2.有2部作品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且个人在演出监督工作中排名前2位;或2部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且个人在演出监督工作中排名前2位,产生较大影响力;或组织监督国内国际知名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演出50场次以上,且个人在演出监督工作中排名前2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产生较大影响。

3.公开出版出较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或有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力的大型演出监督方案2个以上(须有2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舞台技术专业

第三十条 学历资历

(一)四级舞台技术。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的,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舞台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三级舞台技术。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舞台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二级舞台技术。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舞台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四)一级舞台技术。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10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6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舞台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

第三十一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一)四级舞台技术。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制作(操作)技术(技巧)。熟悉舞台工作基本规律。能配合完成剧(节)目演出的舞台工作任务。

(二)三级舞台技术。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舞台制作(操作)经验。比较熟练地掌握舞台工作规律,熟悉本专业制作技术和操作技巧。具有一定的创作设计能力,能在不同的舞台条件下完成工作任务,能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取得初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承担过1部大型或3部中型舞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或参与30场次以上的专业文艺团体演出的舞台技术工作。

2.获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者获市级文艺评奖2次,或有作品参加市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且个人在舞台技术专业工作中排名前2位。

(三)二级舞台技术。长期从事舞台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深的实践功底,有比较丰富的舞台技术经验。全面掌握舞台操作技术,能统筹协调大、中型剧(节)目舞台设计、制作和实施,能总结自己的舞台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出色地配合演出完成舞台技术工作,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有培养和指导三级舞台技术的工作能力。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主持或独立承担过3部大型或6部中型舞台剧(节)目的主要舞台技术工作,在全省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评奖一等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且个人在舞台技术专业工作中排名前3位;或有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艺术展演,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且个人在舞台技术专业工作中排名前3位,产生较大影响;或负责省内知名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演出40场次以上,其中国内知名剧目或省级重大剧目演出10部以上,且个人在舞台技术专业工作中排名前2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产生较大影响。

3.公开出版有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有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的大型演出舞台技术方案(须有2名以上本专业副高级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在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

(四)一级舞台技术。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精通舞台工作流程,有丰富的舞台技术经验。对本专业学术、技术具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能作为本专业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系统论述自己的舞台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突出,具备独立承担大型演出剧(节)目舞台技术的统筹、实施和指导能力,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能应急处理演出过程中的突发情况。有指导二级舞台技术的工作能力。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主持或独立承担过5部大型或10部中型舞台剧(节)目的主要舞台技术工作,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

2.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有2次以上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且个人在舞台技术专业工作中排名前2位;或有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重大艺术活动,且个人在舞台技术专业工作中排名前2位,产生较大影响;或负责国内国际知名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演出50场次以上,其中国际知名剧目或国家级重大剧目演出10部以上,且个人在舞台技术专业工作中排名前2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产生较大影响。

3.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演出舞台技术方案2个以上(须有2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美术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历资历

(一)四级美术师。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的,从事美术创作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美术创作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

(二)三级美术师。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美术创作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美术创作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二级美术师。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美术创作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美术创作工作满2年。

(四)一级美术师。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美术创作工作满6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美术创作工作满5年。

第三十三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一)四级美术师。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有一定创作能力,有作品公开发表、参加过专业美术作品展览。

(二)三级美术师。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基本功扎实。有较强的创作能力,能创作出具有个人风格的美术作品。有一定数量的美术作品在有影响力的期刊公开发表、参加过有影响力的专业美术作品展览。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取得初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的作品5件以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作品入选市级以上美术作品展2次,或独立创作3米以上的小型公共雕塑2件建立于城市重要节点空间(广场、机场、门户车站、标志性公共建筑或纪念地、主题公园和国家级景区),在行业内获得好评。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的作品获市级文艺评奖2次或全省性文艺评奖1次;或有2件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的作品公开发表或有4件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的作品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

(三)二级美术师。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美术创作技巧,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能形成个人的美术创作风格,对美术专业有较深的研究,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创作能力较为突出,在继承、发展和创新艺术流派及美术创作技巧等方面成绩较为显著,有相当数量的美术作品在有较大影响力的期刊公开发表、参加过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美术作品展览。有培养和指导三级美术师的工作能力。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作品入选省级美术作品展览或举办过一定影响力的个人作品展;或独立创作2件6米以上的中型公共雕塑立于城市重要节点空间(广场、机场、门户车站、标志性公共建筑或纪念地、主题公园和国家级景区),在全省有一定知名度。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作品获中国美术奖银奖或中国书法兰亭奖银奖或全省性评奖一等奖,或有2次以上获中国美术奖铜奖或中国书法兰亭奖铜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或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作品入选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1次;或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作品入选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公共雕塑作品征集2件并获采用建立,或独立创作完成1项二级以上博物馆纪念馆雕塑类(浮雕、纪念性和场景圆雕)全套展陈作品,产生较大影响。

3.公开出版有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

(四)一级美术师。具有深厚的艺术修养、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创作技巧,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对美术专业有系统、深入的研究,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创作能力突出,在继承、发展和创新艺术流派及本专业艺术技巧方面成就突出,在有重大影响力的刊物上发表或出版美术作品集,作品能入选全国性美术展览或由权威美术机构收藏,在美术界有很大影响。有指导二级美术师的工作能力。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条件:

1.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省级美术作品展览3次以上或举办过较大影响力的个人作品展;或独立创作1件10米以上的大型公共雕塑或3件6米以上的中型公共雕塑,立于城市重要节点空间(广场、机场、门户车站、标志性公共建筑或纪念地、主题公园和国家级景区),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

2.获中国美术奖金奖或中国书法兰亭奖金奖,或有2次以上获中国美术奖银奖或中国书法兰亭奖银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或独立创作的作品1次以上参加业内公认的国际性专业艺术活动;或独立创作有作品参加业内公认的全国性专业艺术活动2次以上,或入选重大国际性赛事展览活动的公共雕塑作品征集1件并获采用建立,或独立创作完成1项一级或2项二级博物馆纪念馆雕塑类(浮雕、纪念性和场景圆雕)全套展陈作品,产生较大影响。

3.公开出版有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艺术研究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历资历

(一)四级艺术研究。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的,从事艺术研究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艺术研究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

(二)三级艺术研究。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艺术研究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艺术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二级艺术研究。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艺术研究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艺术研究工作满2年。

(四)一级艺术研究。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艺术研究工作满6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艺术研究工作满5年。

第三十五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一)四级艺术研究。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实践经验,能胜任相关专业工作要求,并取得工作业绩。

(二)三级艺术研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对自己的工作实践有所总结,发表过本专业较高水平论文。在专业科研课题中承担一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一定的思想水平和学术价值,得到业界的好评。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取得初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1.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2)参与完成市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3)参与创作的成果(作品)参与市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项目2项以上,产生一定影响。

(4)参与创作的成果(作品)获市级文艺评奖2次以上或获全省性文艺评奖。

2.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独立撰稿人或联合撰稿第一人,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2)从事文艺评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独立撰稿人或联合撰稿第一人,公开发表或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文艺评论文章4篇以上。

(3)作为独立撰稿人或联合撰稿第一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本专业学术论文。

(4)作为独立撰稿人或联合撰稿第一人,完成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2篇以上(须2名以本专业中级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三)二级艺术研究。具较强的科研能力、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熟悉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能解决本领域、本区域较重大的业务问题,在全省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有培养和指导三级艺术研究的工作能力。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1.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并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2)主持并完成市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3)科研成果获得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次以上;

(4)参与创作的成果(作品)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2次以上;

(5)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创作的成果(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专业文艺活动2次以上,产生较大影响;

(6)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成果,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项以上。

2.学术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或文艺评论集1部,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或文艺评论集1部,本人为专著(文集)主创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作为独立撰稿人或联合撰稿第一人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4)从事文艺评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独立撰稿人或联合撰稿第一人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文艺评论文章8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文艺评论文章2篇以上;

(5)作为独立撰稿人或联合撰稿第一人,完成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撰写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被省级政府部门采纳。

(四)一级艺术研究。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学术造诣,全面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在某学科领域有开创性的研究。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能解决本领域、本区域的重大业务问题,在全国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威望。有指导二级艺术研究的工作能力。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还应有以下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1.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

(2)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国家部委作为优秀科研成果推荐或展示。

(3)参与创作的成果(作品)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2次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文艺活动2次以上,产生较大影响。

(5)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成果,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4项或发明专利1项。

2.学术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文艺评论集,字数不少于15万字。

(2)合著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文艺评论集,本人为专著(或文集)主创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5万字。

(3)作为独立撰稿人或联合撰稿第一人,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8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4)从事文艺评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独立撰稿人或联合撰稿第一人,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文艺评论文章12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文艺评论文章4篇以上。

(5)主持撰写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被市级党委政府、省级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以下相应业绩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1.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获得者。

2.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艺术比赛三等奖。

3.个人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1.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

2.文化和旅游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获得者。

3.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艺术比赛二等奖。

4.个人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1.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

2.文化和旅游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得者。

3.个人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如是2015年以前颁发,应为全国性文艺评奖一等奖,美术类应为中国美术奖金奖或中国书法兰亭奖金奖)。

4.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艺术比赛一等奖。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等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第三十七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三十八条 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申报评审现职称同等级的除外)。

(二)破格申报的。

(三)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全国性文艺评奖”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7号)文件规定,全国性文艺评奖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

(二)“全省性文艺评奖”指在四川省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省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省性文艺评奖。

(三)“国际艺术比赛”根据原文化部《2015-2017年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奖励办法》(文外函〔2015〕87号)文件中确定的国际艺术比赛目录为准。文化和旅游部若出台新的文件,则以新文件为准。

(四)“主持”经某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一般为课题第一申报人或集体课题第一负责人。

(五)“主研人员”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

(六)“公开发表”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

(七)“公开出版”指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

(八)“个人作品集”指个人创作或表演的作品组成的集册。

(九)“著作(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十)“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十一)“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定期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收录的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以论文发表时的时间版本为准。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上发表的1500字以上学术理论文章等同于核心期刊论文。

(十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十三)“主角”指剧目的领衔主演者或处于中心地位的人物角色。

(十四)“主要配角”指剧目中仅次于主角的次要角色。

(十五)“首席”指是在一个交响乐团的同一专业人员中地位最高,艺术水平也最高的人,在演出中起带领作用。

(十六)“领奏”指在乐团的演出中,持主奏乐器的演奏者。

(十七)“主要伴奏”指在演出中主要伴随衬托演唱的器乐演奏。

(十八)“代表性作品”指最能显示作者的思想水平或艺术风格的作品。

(十九)“个人专场演出”指由一个人主要出演的一场演出,以展现个人艺术风格、表演水平。

第四十条 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是规定的学历(学位)、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学位)、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次以上含5次,2部以上含2部,省级以上含省级等。

(二)本条件规定的作品、奖项,申报人在其中担任的专业技术任务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三)本条件规定的奖项等次,均包括同等次的文艺奖项。如,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包括各省市的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

(四)申报人提供的全国性文艺评奖为2015年以前的,2次全国性文艺评奖三等奖或1次全国性文艺评奖二等奖可作为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业绩成果,2次全国性文艺评奖二等奖或1次全国性文艺评奖一等奖可作为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业绩成果。

(五)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文集、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评定。

(六)本条件所提“市级”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第四十一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试行2年。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四川省艺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文办发〔2016〕33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艺术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中“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的通知》(川文办发﹝2017﹞6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职称评定政策解读_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m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