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完善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有利于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少涉诉涉访事件,防止引发社会问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
二、法律依据
制定《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意见》的法律依据:一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引导养老机构投保意外责任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意外责任保险。”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出的《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基本原则和保障对象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推动原则,通过政府支持,引导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二是多方参与原则。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养老机构等多方参与。三是统一投保原则。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行以各设区市为单位的统一投保模式。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凡经我省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均应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养老机构。
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人身伤亡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养老服务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服务对象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2、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五、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
1、人身伤亡责任
伤亡责任限额:12万元/人,其中伤残的按比例赔付;
医疗费用(含残疾用具费用)责任限额:1.5万元/人;
骨折治疗费用责任限额:0.5万元/人;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责任限额:50元/天/人,最高180天。
2、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15万元。
3、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
4、每年累计责任限额为:床位≤200(张)为200万元,200(张)<床位≤500(张)为300万元,床位>500(张)为500万元。
另外,鉴于第三者意外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员工意外伤害不在该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可视需要自行投保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
六、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列支。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从运营补贴中按不超过补贴费用的10%专项列支保险费。养老机构是责任保险缴费的责任主体。
七、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为有效发挥保险费率杠杆作用,促进养老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赔付率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八、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部门责任。该文件明确了民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老龄办、养老机构、保险公司在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中的责任。
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推行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可以解决养老产业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时责任难以判定的问题,规范处理责任事故的善后工作,规避因意外造成的高额赔偿风险,既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也减轻养老机构因服务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因此,多数养老机构负责人对综合责任险持认可、欢迎态度,普遍希望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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