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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民政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4

各县市区、科学城民政局,市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全市性社会组织:

现将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的通知》(川民发〔2014〕1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事项报告制度。


绵阳市民政局

2014年12月19日

抄送:市外侨办,市公安局,市国安局。

绵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印发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

规范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的通知


川民发〔2014〕165号


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州)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省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活动日益频繁、合作项目日趋增多、合作领域日渐拓展,为规范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联盟、基金会、研究院(所、中心)等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或慈善组织及其驻华代表机构。

二、合作界定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活动,包括合作举办会议、培训和开展考察、交流、学术研讨等短期性活动,或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承办会议、培训、考察、交流、学术研讨等短期性活动,接受资金援助、物资捐助但不开展后续项目合作等。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项目,包括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援助、资金捐助、技术咨询和人员服务,单独或共同开展项目(含课题研究),以及其他虽未接受资金援助或物资援助,但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基于共同目标,共同协作实施项目(含课题研究)等。

三、报告事项

(一)事前报告。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活动,要提前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项包括:主协办单位、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参与人员、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等情况。合作活动情况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民政部门。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项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者要签署书面合作协议,协议条款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合作双方基本情况、合作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资金或物资来源、管理和使用规定、项目终止规定和项目终止后资产处理等。全省性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民政厅,全市(州)性、全县(市、区)性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民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二)事中报告。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活动情况、项目进展、经费使用、人员变动、重大事项、终止评估、年度工作等要及时通报实施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并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三)事后报告。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结束后,全省性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后报省民政厅,全市(州)性、全县(市、区)性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后通过民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四、有关要求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民族习俗,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的指导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违反规定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川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