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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1-14

绵阳市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规范社会组织公益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要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意识形态安全。严格按照各自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决策程序开展公益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条  要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开展公益活动涉及相关许可、备案的,要先取得许可证、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属于重大事项的,要依照相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或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  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公益活动的,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要对合作方的身份(合法性)、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

对于合作方要求冠名赞助或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要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第六条  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益活动,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作为重大事项进行报备。

第七条  要确保活动场所、相关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全过程监督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八条  要强化公益项目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使用活动经费,做好公益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管控。

第九条  异地开展公益活动,要主动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取得支持和信任,尊重当地社会风俗。

第十条  接受捐赠要遵循自愿、无偿原则,要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开展公益活动不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伤害民族感情、侵害他人隐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夸大宣传、制造舆论、误导他人。

第十二条  不以公益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利用关联关系损害相关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不得自行评定相关企业及产品荣誉。

第十四条  不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不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不接受违背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捐赠;接受公益捐赠不附带政治和宗教条件。

第十六条  不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公益活动,不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不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发放礼金、名贵土特产、昂贵礼品、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第十八条  不与未经依法登记或备案、列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组织(个人)进行合作。不邀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社会争议较大的公众人物作为嘉宾参加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不以公益活动之名违规开展社会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

第二十条  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公益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