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绵阳社会组织、专业社工成长、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按照《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绵委办发〔2015〕32号)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创投是指:通过公益资本投入公益服务项目的方式,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以及管理、技术等支持,通过其开展满足群众需求、解决社会问题的公益服务项目,促进社会组织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有效解决公共服务需求。
第三条 公益创投要以满足民生需求为导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目标,提高创投资金使用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非营利性原则。受助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公益服务宗旨实施项目,受助内容不得向群众收费;不得用项目资金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专业化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专业化导向,鼓励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开展项目服务,提高自身专业化能力。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受助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运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通过实施受资助项目,使组织自身得到发展壮大,项目发挥示范效应,并能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四条 公益创投资金从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助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为:(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每年度检查合格;(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良好的执行能力。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范围内实施的公益创投活动管理。
第二章 活动主体
第七条 公益创投分为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实施单位、评价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为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管理公益创投,包括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立公益创投长效机制;审核确定公益创投年度实施方案,提出补助重点和方向;制发公益创投相关文件;审核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资质;负责项目评审人员的认定;牵头负责申报项目的立项审核、评审、绩效评价;接受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公益创投的监督。
第九条 协办单位为市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申报社会组织的资质初审和项目初审;对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提供咨询、培训、监测、督导和指导;协助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条 实施单位为获得资助项目的各社会组织,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评价单位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公益创投项目进行末期审计。
第三章 项目范围
第十二条 公益创投项目为围绕 “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开展公共服务、社工服务、社区服务、社会组织扶持发展等公益服务项目。项目要突出“公益导向、需求导向、创新导向、操作导向、成长导向”,进行组织设计并实施。
第十三条 公益创投项目须符合当年公益创投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项目实施地点应在绵阳市范围内,受益群体以城乡社区居民和精准脱贫重点对象为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公益创投项目范围主要包括:
(一)为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满足其需要和提升其生活质量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等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独居和空巢老人的结对关爱、心理关怀;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老年人的维权和文化活动;其他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和提升生活质量的服务。
(二)助残服务。为残障人士提供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残障人士的康复、技能培训和就业、社会融入、家庭支持、文化娱乐团队建设等服务。
(三)救助服务。为困难家庭提供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帮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帮扶;为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提供综合帮扶和志愿服务;为失独家挺提供服务;针对不同区域环境不同贫困状况开展精准扶贫等。
(四)青少年服务。为青少年提供促进其身心健康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孤残儿童的照料;社区青少年帮教、课外教育、志愿服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助学帮困、心理疏导等服务。
(五)社区服务。为居民融入社区提供帮助的各类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社区邻里互助、便民服务、文化娱乐、家庭教育;流动人口以及特殊群体融入社区;城镇化进程中帮助农民融入城市生活等服务。包括其他满足社区居民普遍需求,弘扬志愿服务精神,鼓励社区居民参与,促进社区和谐、社会和谐的社区公益服务。
(六)脱贫攻坚服务。资助社会组织在脱贫攻坚领域开展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主动参与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志愿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和其他扶贫行动。
(七)社会服务。资助社会组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矫治帮教、教育辅导等重点领域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八)孵化培育服务。资助各级公益社会组织服务(孵化)中心开展培育公益人才、扶持公益项目、孵化公益社会组织等工作。
第四章 实施步骤
第十五条 公益创投一般需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项目征集。市民政局通过发文、上网等形式,面向社会发布通知或公告,征集公益创投项目。
(二)项目申报。各社会组织根据本单位章程,合理确定项目,填写项目申报书,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项目评审。根据公益创投通知公告,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评审,从中筛选出合格的项目,确定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
(四)协议签署。通过公示后的项目正式立项,项目实施单位与主办单位签署相关协议。
(五)项目实施。立项项目一般在签约15日之内,必须开始按照项目规划组织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财务抽查和活动现场监测、服务对象访谈等工作,按时上报实施情况、工作计划、项目中期报告和末期报告。
(六)绩效评价。实施单位自评并形成中期、末期自评报告报市民政局。自评和评估内容主要为:公益创投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运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可持续性和服务对象意见、社会组织获得支持等。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根据立项结果签订合同并确定资助资金,资助资金根据项目阶段性实施情况等进行拨付,原则上项目启动时拨付30%,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50%,末期评估通过后拨付20%。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一经立项,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提前撰写书面报告提交主办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将派遣专门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项目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终止项目资助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三年内不得再参与绵阳市公益创投活动,法人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黑名单”。涉嫌违法违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凡不遵守项目协议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拒不接受监测、指导、评估、监督、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由市民政局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终止项目资助并追回剩余资金,三年内不得再参与绵阳市公益创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 项目推介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每年选取上一年度有创新、有特色、有影响的先进典型公益创投项目予以宣传推广和集中展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民政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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