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指导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绵阳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实施项目的方案制定、资金需求的测算工作、指导与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规定的用于支持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的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益创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绵阳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并获得公益创投专项资金资助的所有入选实施项目。除有特别规定的外,所有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资金使用管理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 公益创投资金从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助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六条 公益创投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合法合规、专款专用、经济合理、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项目申报书的要求。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根据项目进展需要申请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开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由项目团队以外的人支配使用。
(三)经济合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勤俭节约,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做到经济、合理、 高效。
(四)公开透明。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应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运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公益创投专项资金用于公益创投活动的运行管理和项目实施,包括运行经费和项目经费两部分。
(一)运行经费。运行经费是指主办单位为保障公益创投活动开展以及实施项目监管所需的费用支出,主要用于公益创投活动的宣传、咨询、调研、督导、评估以及确需开展的其他活动。
运行经费由主办单位统筹使用,其中:年度公益创投专项资金超过200万元不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运行经费不超过20万元;年度公益创投专项资金超过100万不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运行经费不超过10万元。年度公益创投专项资金不足100万元的,运行经费不超过8万元。运行经费当年有结余的,由市民政局年底统一收回并上缴财政。
(二)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是指由市民政局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用于实施公益创投项目的资金,主要用于业务活动、项目管理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
业务活动费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项目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员劳务成本和项目活动经费等,其中:人员劳务成本是指邀请专家、督导、社工等进行项目支持所支出的劳务费用,以及招募志愿者参与项目所支出的补贴;项目活动经费是指开展项目活动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场租费、交通费、培训费、项目活动材料费等。项目活动经费必须根据法定票据据实报销。
项目管理费是指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兼职人员不得纳入)、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项目管理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总额10%的标准编报。
其他相关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费和项目管理费中确需支出的项目费用。
原则上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若开展的服务确需购买固定资产的,费用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项目资金不得直接发放给服务对象。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根据公益创投项目实施进度,对资金实行分期据实拨付。市民政局根据立项结果签订合同并确定资助资金,资助资金根据项目阶段性实施情况等进行拨付,原则上项目启动时拨付30%,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50%,末期评估通过后拨付20%。末期评估经整改后仍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将不再拨付尾款,相关法律责任由实施单位自行负责。立项项目的实施机构在项目结束时,需将项目结余款项退回市民政局,统筹用于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
第九条 公益创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经费支出审批制度。费用报销必须按规定完成审批程序,所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报销凭证须载明事由或用途实报实销。
实施单位严格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出现大额现金支付、超范围现金支付、公款私存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益创投专项资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财务核算,以单独反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为登记注册法人社会组织的,市民政局根据立项金额分期拨付项目资金到其账户。
第十二条 公益创投专项资金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要明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评价。公益创投活动实行项目化管理,运行经费和项目经费都需申报预算明细。
公益创投项目确定后,公益创投专项资金使用内容应与申报预算一致。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的申报预算执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预算或者终止项目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项目约定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协助单位报主办单位同意后,未履行约定的项目资金按原出资渠道全额收回。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公益创投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和保存项目实施过程的各种活动信息、图片、视频等资料,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记录清晰、资料齐备,同时所有承担项目、使用资金的社会组织应保障依法依规执行了各项会计制度,有完备的会计电子、纸质档案供民政、财政或监督部门查证。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配合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以及受主办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公益创投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资金情形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终止项目资助并追回剩余资金,三年内不得再参与绵阳市公益创投活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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