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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绵民规〔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12-13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社发)局、发改(经发)局、教育和体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中心)、大数据主管部门、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绵阳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绵阳市民政局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绵阳市司法局

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绵阳市应急管理局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绵阳市乡村振兴局

绵阳市大数据中心

绵阳市总工会

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2月2日


绵阳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绵阳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标准1.5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放宽至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开展认定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的确认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大数据中心、总工会、残联等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专项救助,并依托绵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做好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协助做好动态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资料收集工作,以及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等。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工作人员可协助开展政策宣传、入户调查、收集资料、帮助申请困难家庭提交申请等事务性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地区,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办法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根据政策规定,制定适合低保边缘家庭的社会救助配套政策,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放宽到2倍);

(二)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八条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已制定规定一并执行。

第九条  对于家庭成员因就业、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的必要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下列规定扣减。

(一)必要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扣减因就业带来的交通、就餐(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通信、复印资料、租房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在本地已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25%扣减;在外地已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35%扣减;就业不稳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50%就业成本;残疾人稳定就业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70%扣减就业成本;实际就业成本比扣减比例高的,按提供的实际票据扣减;

(二)因病费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医保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就医政策(或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三)因残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费用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购置、租赁费用,按有效凭证金额认定;

(四)因学费用。家庭成员中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一学年教育费用,含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寒暑假往来路途费(高铁二等座及以下)、保教费等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五)因灾费用。对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的,按家庭成员每人3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减;

(六)多重支出费用。对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第(一)至第(五)项刚性支出扣减条件,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一并扣减。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可扣减的其他家庭刚性支出。

第十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一)属于村(居)委会干部本人或近亲属的;

(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或企业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的;

(三)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商业养老保险的;

(四)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投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高于当地公布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或商品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2倍;

(三)拥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和船舶,总价值超过当地公布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企业法人代表”,正在从事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劳动生产;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

(七)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八)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除下列具体要求外,参照《绵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一)居民家庭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一名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授权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愿意进行书面承诺的,实行容缺受理,在入户调查时由申请人补齐提交。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拟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的,应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对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五)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入户抽查后,提出确认意见。予以批准确认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将申请对象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举报电话等必要信息长期公示,并在县级政府网站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要件不齐或资料不全的,应当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作出确认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居民家庭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由受理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需进行低保边缘认定的,委托民政部门开展认定,民政部门按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居民家庭,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征得其家庭成员同意,签署《征求意见书》后,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十五条  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列明相应情形,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终止认定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建立低保边缘家庭基本信息库台账,并及时录入绵阳市低收入人口信息库。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应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平台,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数据采集维护、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四章  认定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按需申请,自获得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自动纳入低收入人员动态监测范围。

在期满前1个月内主动申请复核,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低保边缘家庭救助1年,只需提供申请书,由民政部门认定即可;不主动申请复核的,1年到期后自动退出。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家庭成员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综合协调职能,采取积极措施,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与其它低收入人口政策的有效衔接,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产业发展等相应救助帮扶,以及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未通过的,由受理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需要提供认定信息的,由受理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接同级民政部门获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加强低保边缘家庭信息共享,汇集各类救助帮扶信息。

第二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公开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对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不得公开与认定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受理、回复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方面的咨询、举报、投诉,公开社会救助热线电话。对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或已经获得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对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的;

(三)不按照规定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非法查询与认定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故意泄露认定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申请人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获得救助帮扶资金、物资或服务的,一经查实,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由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物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明确适用的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如有调整,从其规定。各地已出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