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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5-1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园区劳动保障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以下简称《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联合进行了转发(见川人社发〔2021〕24 号),现结合绵阳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工作落实。
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开工备案)时,应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依照《规定》要求及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开工备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书面抄送或通过信息系统推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园区劳动保障中心。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应及时将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与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四、总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的存储比例,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待条件成熟后,再行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五、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备案;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储存的,保函应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园区劳动保障中心为受益人,且保函正本应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园区劳动保障中心保存。
六、总包单位凡需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园区劳动保障中心申请,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动用工资保证金,须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审批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建筑业及房地产绿卡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七、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末 10 日前分别向总包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园区劳动保障中心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八、各县市区、园区要全面贯彻执行《规定》,作好《规定》施行后,新旧规定的执行和衔接工作。2021 年 11 月 1 日以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监管、退款等管理仍由原行业主管部门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 24号)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绵阳市水利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