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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5-1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治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0 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开立专用账户。
二、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按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约定确定,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各专业工程人工费用拨付的最低比例,房屋建筑和工程装饰装修项目不低于25%,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低于 15%,交通运输项目不低于 8%,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 10%;在建国家干线铁路项目人工费用拨付的最低比例按照成都铁路监管局相关要求办理。
三、总包单位在专用账户开立后 30 日内将专用账户相关信息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备案。专用账户按项目分别管理,如总包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按照“一专户,多项目”的原则使用专用账户。
四、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办理施工许可条件的均需开立专用账户。交通项目签约合同价低于 400 万元且工期不超过 3 个月的、水利项目造价低于 1000 万元且工期少于 12 个月的,经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初核,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同意后,可以免于开立专用账户。
五、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项目维权信息告示牌、项目所在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或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30 日,同时将拟撤销专用账户的决定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所有分包单位,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开户银行依据审核通过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六、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 1 个月及以上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在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约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拨付日期逾期 10 日内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意见印发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1] 20号)
          2.绵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3.绵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4.绵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绵阳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