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绵阳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 “人才兴市”战略,加快培养造就一批我市各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创新型领军人才,引领带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中国科技城,全力打造成渝副中心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支撑,根据《绵阳市加快集聚创新人才十条政策措施(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市设立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市级学术称号。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四个面向”要求,突出以科学精神、创新价值、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为主的人才评价导向,重点选拔培养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市内外领先,在推动国家、省级和市级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工程、重大创新平台、重要理论创新、新型高端智库建设等方面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
第四条 选拔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凝心聚力;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发展;坚持高端引领、选育并重;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第五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届选拔名额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等因素确定,一般控制在50名左右。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按专业领域(科学研究、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教育教学、国防科工等)进行选拔;对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业领域选拔数量可适当增加,条件尚不成熟的专业领域可暂不选拔。
第七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可增设人才专项。人才专项的设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确定。
第二章 范围条件
第八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中推荐选拔。
第九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绵阳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二)弘扬科学家精神,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精神;
(三)学术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先进或市内领先地位,是我市各专业领域的奠基人、开拓者或重要推动者,能够开辟本专业领域新的发展方向或引领其保持和赶超省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敏锐把握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研究、突破关键共性和前沿问题,引领技术攻关;
(五)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术技术工作;
(六)具有中国国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期(支持期)内的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管理期内的“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峨眉计划”领军人才及以上项目入选者、“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以上项目入选者,以及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城育才计划”项目入选者不参与推荐选拔。
第十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还应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省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潜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成果有原创性、重大科学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或在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贡献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显著学术影响力;
(二)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具有主持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大课题、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等经历,其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和影响,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服务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绩显著;
(三)在工程技术开发方面,具有主持完成国家、省部级、市级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大平台的研究、开发、建设、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等经历,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工程应用,有重大发明创造,推动我市产业关键技术革新或解决了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行业中发挥技术引领作用,技术达到省内外领先水平,处于同行业、产业龙头地位;或长期坚持在工农业生产、建设和科技推广一线,在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农业农村发展方面,科研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应用价值,有重大成果转化、技术突破,推动全市农林牧渔业创新发展;或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助推乡村产业壮大、结构优化、提质增效,促进乡村文化繁荣、生态文明、科学规划、基层治理等方面贡献突出,被同行公认的领军人才;
(五)在医疗卫生方面,长期从事医疗卫生科研临床一线工作,医术精湛,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在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创造健康有益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业绩为同行公认,社会影响大;
(六)在文化艺术方面,学术造诣深厚,行业知名度高,为繁荣发展全市文化事业,推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宣传传播和弘扬绵州文化、促进绵州文化对外开放及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七)在教育教学方面,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教育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八)在国防科工方面,具有主持完成国家、省、军队重大项目、型号、装置等的工作经历,能够独立自主解决某一领域的关键问题,在核心技术攻关、瓶颈问题化解等环节发挥了关键作用,在支撑科技自立自强、服务强军胜战方面贡献突出,是该领域具有较高声望的优秀领军人才。
(九)取得省内外同行公认的其他重要成就。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每届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选拔程序为:
(一)申报推荐。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推荐工作应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申报人工作单位负责审查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业绩贡献,进行推荐公示,并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市级学术技术团体、中央和省在绵单位主(代)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部门(单位、团体)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控制指标范围内择优选拔推荐,出具推荐函。不受理个人申请。
(二)资格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推荐人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程序等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有效候选人。有效候选人低于选拔名额时,相应减少选拔名额。
(三)专家评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有效候选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议,投票表决产生建议人选。专家评议坚持“业内认可、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四)对外公示。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的建议人选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建议人选的学术技术水平、学术道德有异议的,由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调查处理。
(五)审定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议和公示情况提出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并颁发《绵阳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承担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五)与所在单位签订管理期内须完成的体现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的岗位职责任务,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努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给岗位激励资金用于个人科研、学术交流等。岗位激励资金每年发放一次,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所需资金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按规定发放至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优先推荐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专家人才称号。
(三)在管理期内的市属或县属事业单位在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可按相关规定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四)授予“科技城人才卡”B卡并按规定享受政务、创新、创业、金融、医疗、子女就学、安居、交通、参观、配偶就业及文化休闲等优待政策。
(五)参加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研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为4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五条 对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及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岗位职责任务的履行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参与推荐选拔,但最多不超过2届。
第十六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一)违背或丧失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七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退休、调离本市、去世或被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的,从次月起停发岗位激励资金。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处罚,并由用人单位追回岗位激励资金。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时组织相关领域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提出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要充分利用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两站一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发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要建立健全相应机制和平台,促进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交流合作。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以及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承担科研课题,为其参加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便利;要尽量保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业务工作相对稳定,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从事学术技术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要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将其取得重大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患重大疾病、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便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政策解读:首批绵阳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推荐工作正式启动_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m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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