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学城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各园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绵阳市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川办发〔2019〕55号)精神,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产业结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面向各类城乡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开展的,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或扩大支出按规定给予专项补贴的职业培训。
第二章 职业培训对象
第四条 本市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下同);市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下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第五条 培训对象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均可参加当地的职业培训;确有培训需求且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可纳入培训对象范围。
第三章 职业培训种类
第六条 初始培训。指面向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网络创业培训,下同)。网络创业培训的实施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岗培训。指面向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培训的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八条 提升培训。指面向企业在岗职工开展高级及以下技能提升培训、技师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制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简称人社部门,下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劳动者就业需求,面向当地重点产业企业在岗职工、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去产能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开展项目制培训(培训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培训的职业(工种)可不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部、省专项职业能力目录清单限制。
第四章 职业培训定点机构
第十条 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简称定点机构,下同)按照属地和谁培训谁确定的原则,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简称就业部门,下同)根据培训的职业(工种)和本地实际,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全市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单位招标确定。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定点机构的数量应与本地培训任务相适应,定点机构有效期最长为3年。
第十一条 定点机构招标结果须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人社局和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第十二条 就业部门要结合公开招标、年度培训工作考核等工作对所确定的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办学严谨、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注重培训质量、培训实效显著,积极参加各级职业技能(创业)竞赛并获奖励,承担职业培训工作受到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表彰(扬)的纳入招标和年度考核内容予以加分,并在分配培训任务时予以倾斜。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五章 职业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将按照上级安排和我市就业、扶贫以及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培训资源和近三年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将除由市本级实施以外的培训任务分解下达至各县市区。
第六章 职业培训的实施
第十四条 报名。定点机构在接受参训人员报名时,须按培训类别准确采集、留存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
第十五条 开班申请。定点机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以上(含5个工作日)向当地就业部门提交开展职业培训开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开班申请须提交一式2份下列材料:
1.开班书面申请;
2.《绵阳市职业培训参训学员花名册》;
3.能证明培训学员类别的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险卡、学生证、学历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建档立卡”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等);
4.培训大纲、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培训教材信息以及对应的授课教师信息(含教师资质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培训或企业职工高级及以下提升培训提供)。
第十六条 资格审核。当地就业部门对定点机构机构提交的开班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合格的开班申请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培训公告。定点机构应将培训的职业(工种)、培训期限、培训等级、培训人数、教学计划、课程安排、监督机构、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建立教学过程的自我约束和内部监督、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 教学实施。定点机构在获准开班后,严格实施教学计划。为确保教学质量,技能培训每班学员不得超过50人,创业培训不得超过30人,技能培训的理论知识课程实行集中统一教学,技能操作课程集中授课时间不低于技能操作总课时的80%。定点机构必须确保教学所需的场地和技能操作设施设备和工位数,《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规定的A、B类工种不超过6个人一个工位(不满6人按6人计算),C-E类工种不超过4个人一个工位(不满4人按4人计算)。每班技能操作教师与学员配比为1:25(学员不满25人按25人计算)。
第十九条 班级管理。定点机构要配备班主任或班务工作人员,加强对参训学员、培训过程的考核与管理,做好培训学员意见、建议收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学员考勤、测评制度,指导授课教师做好教学日志的记录和整理,组织学员参加结业考核(含技能鉴定)。做好纸质、电子信息以及培训过程影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确保培训过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二十条 培训时间。技能培训的理论知识课程与技能操作课程的学时比为3:7。创业培训SYB、IYB培训时间分别为80学时和56学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项目制培训的学时由当地人社部门根据需求确定。
第七章 考核鉴定
第二十一条 定点机构在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后,统一组织参训学员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由定点机构统一领取并发放。
不具备开展职业资格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职业(工种),由当地就业部门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指导下组织相关专家命制标准化试卷,并监督定点机构组织参训学员开展结业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就业部门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创业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由定点机构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章 培训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强化职业培训监管工作。严格执行过程检查、结业审核、责任倒查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人社部门:负责职业培训综合管理和培训补贴审定。
就业部门:负责培训需求统筹协调,定点机构确定、培训过程监管,开班审核,过程抽查、申报材料审核、学员培训情况登记、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培训补贴初审等。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业务协调与指导,定期对站长、工作人员、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进行业务提升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为强化培训监管工作,对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以及培训绩效评估等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机构承担。
社会机构的确定,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相关原则和方式执行。
社会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类机构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教育)工作经历;单位社会信誉好,3年内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各级人社部门要与社会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载明购买服务的内容、形式、要求、完成时限、目标或成效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依据工作任务量及具体要求向社会机构支付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定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确定其定点机构资格的人社部门视情节轻重做出限期整改、取消培训班次或取消定点机构资格的处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提供虚假办学、师资资质,骗取定点机构资格的;
(二)培训班额或技能操作教学工位(基本设备设施,台套)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的;
(三)培训过程中擅自变更教学计划、教学师资、教学内容而未按程序上报备案的;
(四)安排无教师资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教学的;
(五)培训到课率低于80%的;
(六)培训不真实,虚假申报培训补贴的。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定点机构资格的培训机构,自取消定点机构资格之日起停止中标未开展的职业培训活动,且3年内不得参加全市所有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招投标和创业培训资质的申报。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依托就业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和联网核查,加强协同配合,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绵人社发〔2017〕14号文件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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