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学城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川办发〔2019〕55号)精神,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章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第二条 本市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下同);市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下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第三章 职业培训补贴种类
第三条 初始培训补贴。
(一)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二) 创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分别享受一次SYB(创办你的企业,又分首段和次段)和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补贴。SYB次段补贴须满足完成首段培训后成功创业(获得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下同)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条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可享受一次IYB培训补贴。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SYB首段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和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网络创业培训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四条 在岗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五条 提升培训补贴
(一)企业职工参加高级及以下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二)企业职工参加技师培训项目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合格的可享受培训补贴。企业新招收职工或转岗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六条 项目制培训补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简称人社部门,下同)、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购买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在岗培训或提升培训服务项目,为当地重点产业企业在岗职工、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去产能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残疾人等提供职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第七条 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在岗培训和企业职工高级及以下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设施设备、实训耗材、考核标准等因素,划分为A、B、C、D、E五个类别。未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单位学时补贴标准”计发补贴,单位学时补贴不得超过同类别职业(工种)初级工补贴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补贴)的70%;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不得同时享受“单位学时补贴”。具体标准附后(附件1)。
不具备开展职业资格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条件的职业(工种),学员培训后经考核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生产运输操作类17元/学时/人、商业服务类12元/学时/人的标准计发补贴。
第八条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SYB首段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元,次段为每人900元;IYB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技师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制培训补贴标准由当地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一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和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给予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等额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六章 补贴申请与拨付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提交
(一)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在岗培训、企业职工高级及以下提升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在人社部门确定的定点机构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简称就业部门,下同)。申请材料按照以下要求提交一式二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1.《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表》(附件2);
2. 能证明个人身份类别的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险卡、学生证、学历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建档立卡”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等);
3.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创业计划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SYB首段补贴提供);
5.创业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为准。申报SYB次段补贴提供);
6.培训机构开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由定点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除报送本条规定的第2至7款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机构申报表》(附件3);
2.与人社部门签订的培训协议复印件;
3.开班申请表及同意开班的批复(批示)复印件;
4.《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申报学员花名册》(附件4);
5.代为申请协议书
6.不低于5次的培训现场视频资料(刻录成光盘,每段视频不少于5分钟)。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在人社部门确定的定点机构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定点机构向当地就业部门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定点机构代为申请材料按照以下要求提交一式二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1.《绵阳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代为申报表》附件5;
2.《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申报学员花名册》(附件4)
3.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学员个人或培训机构除特殊原因(需报经人社部门同意)外,须在培训结束(指培训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贴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审核。就业部门对学员或培训机构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电话抽查面不低于60%,并在《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表》、《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机构申报表》或《绵阳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代为申报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公示。就业部门对审核合格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情况分班次在当地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或就业部门所在场所)等地点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员或培训机构名单、培训种类、培训的职业(工种)、补贴金额等。
对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就业部门组织力量予以逐一核实后依规处理,并告知申请学员或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就业部门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对经人社部门审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由人社部门或就业部门拨付到申请者个人银行帐户或申请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技师培训补贴的申领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审定和拨付。
第七章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就业部门在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过程中要对申报补贴学员进行电话抽查,必要时应到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并如实做好记录、完整保存抽查情况。
第二十条 人社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和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及使用情况的抽查或专项检查,对违规申请、审批和使用培训补贴资金的要予以收回,并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参加相同工种、相同等级的各类培训,职业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年度内享受补贴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依托就业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和联网核查,加强协同配合,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绵人社发〔2017〕15号文件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作废。
附件:1-5.doc
1.绵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2.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表
3.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表
4.绵阳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5.绵阳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机构申报表
绵阳民企服
绵阳明道民营经济服务中心
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