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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园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16号)要求,现将我市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与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机构参与的原则,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至2020年底,力争培训0.3万名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2021年起达到年培训学徒0.4万名左右。

二、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为培养对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应优先纳入。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院校机构”)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二)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院校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与院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院校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培训。院校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要对参训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三)培养目标和方式。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学徒培养期限由人社部门、企业和院校机构在启动实施阶段予以明确,且培训过程中不得变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院校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内容。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院校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积极探索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模式开展培训。学徒培训期满,参加毕(结)业考核,合格者取得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院校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二)探索灵活有效的培养和考核机制。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探索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企业和院校机构要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具备开展职业资格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条件的,应组织学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不具备开展职业资格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条件的,由企业和院校机构组织毕(结)业考核,并为合格人员颁发毕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三)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院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院校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完善财政补贴政策。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给予培训补贴,标准为: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每年4000元、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6000元,补贴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专项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参加相同职业(工种)、相同等级的学徒制培训,补贴只能享受1次。参训学徒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的学徒制培训班。

四、实施步骤

(一)申报审核。按照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和谁培训谁确定的原则,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就业部门”)提交《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件1)。收到申报材料后,所在地就业部门应对照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择优确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企业,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二)启动实施。培养企业确定后,所在地就业部门应及时通知企业对接合作院校机构启动本单位学徒培训。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就业部门审核。审核材料包括:

1.开班申请;

2.学徒培养计划(须明确培养层次、培养年限、课程安排等重要事项);

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4.企业与院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5.《企业新型学徒制参训学徒花名册》(见附件2);

6.学徒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7.《企业导师和院校机构教师花名册》(见附件3);

8.企业导师和院校机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三)监督指导。所在地就业部门应对学徒培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可采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的方式进行,其中实地查看每季度至少应开展1次。所在地人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企业的学徒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四)鉴定考核。学徒培训期满,应及时组织学徒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不具备开展职业资格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职业(工种),由当地就业部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指导下组织相关专家命制标准化试卷,监督企业和院校机构开展毕(结)业考核。

(五)补贴拨付。经就业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备案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就业部门,由就业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再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完成全部培养任务后,培养企业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材料包括: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报表》

2.《企业新型学徒制毕(结)业情况一览表》(见附件4);

3.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不具备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不提供);

4.院校毕业证复印件(合作单位为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的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合作单位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的提供);

5.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刻录成光盘);

6.院校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7.财政部门预拨培训补贴收款凭证以及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其中,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毕业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需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

申请材料经所在地就业部门初审并面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由人社部门将剩余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剩余补贴资金=(审核合格人数×人均补贴标准)-预拨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培养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企业、院校等单位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与培养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指导,统筹推进。

(二)规范教学实施。中央、省、市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就业部门要主动对接,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培训主体责任,会同合作院校机构按照相同或相近专业或职业(工种)的原则编班,每班学徒人数不得超过50人,年度总学时不低于400学时,理论知识课程和实际操作课程的学时比为3:7。实训指导教师(含企业导师)与学徒的师生比应分别在1:20以内。理论培训由合作院校机构采取集中教学的形式开展,实际操作训练通过院校机构集中教学和企业岗位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企业要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台帐,详细记录参训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

(三)强化服务保障。要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和单位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的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四)加强舆论宣传。创新宣传模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企业、院校机构和企业职工参与新型学徒制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要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企业应对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每年11月10前将当年度培训开展情况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和就业部门。每年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园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情况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林嘉诚

电话及传真:2261078

 箱:2297750859@qq.com

联系人: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  赵晨颖

电话及传真:2240388

 箱:7329421@qq.com

 

1-5.docx

      1.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

      2.企业新型学徒制参训学徒花名册

      3.企业导师和院校教师花名册

4.企业新型学徒制毕(结)业情况一览表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报表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