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1号)和《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抓紧抓实抓细政策落实的每个环节,多措并举扩大政策受益面,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五)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转移需续发的失业保险金,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转出地不再补转;跨省转移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实施时间、申领条件和补助标准
1.实施时间: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申领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最长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3.发放标准: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按我市失业保险金的40%发放失业补助金;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按我市失业保险金的20%发放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申领一次,且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时,此前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可一次性补发。
(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通过内部数据比对的形式,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审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以核实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
四、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五、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畅通领、安全办”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人社部门主要领导牵头的专项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要求,努力扩大受益面;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抓紧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落实。
(二)各地要全面梳理当地现行经办业务流程,对标优化经办服务,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凡不符合“畅通领、安全办”规定及要求的,要立即予以整改纠正,确保失业保险金申领简便、快捷、通畅、安全,切实做到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
(三)各地要抓好线上申领宣传,通过广泛公布线上申领平台及办理指南,积极引导群众使用“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上渠道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同时,各地经办机构要及时提示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及介绍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的网址、二维码或微信公众号等材料交给失业人员,协助其申领失业保险金;做好线上业务受理、处理和反馈工作,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应用,改善群众线上办事体验,及时做好信息系统运维,确保线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资金测算和调度,做好基金运行分析和预警,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要及时组织业务经办人员学习政策要求,努力提升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变被动工作为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办事群众,确保各项政策规定精准落实惠民。市人社局将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对各县市区、园区扩围政策和“畅通领、安全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日调度,实施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报告。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日
绵阳民企服
绵阳明道民营经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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