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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自《绵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绵人社发〔2016〕5号)实施以来,各地结合实施中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意见,为进一步促进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结合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修改补充如下:

    一、拟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取消对正常营业时间的要求,即凡取得相应资质且正常营业的,均可申请。

    各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由原来半年一次调整为按季度受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完成定点准入有关手续。

    二、对“门诊医疗机构”原第一条内容调整为: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

    三、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经营场所在同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医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其变更申请时,应对其经营面积等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备案。

    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经营场所跨辖区变化的,因其原持有的有关资质失效,故原有定点资格自动终止,应及时向原医保经办机构报停。医药机构应在取得有关资质许可后,向现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请定点。如不主动报停,继续以原有身份进行医保划卡的,一经发现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通过系统取消其划卡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定点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