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园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作用,服务参保群众需求,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以下费用:
一、参保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体检、预防接种、康复理疗、门诊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费用(含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的自费医疗费用);
二、参保职工及家庭成员到医保定点药店买药品、医疗器械费用;
三、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四、参保职工本人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五、参保人员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用个人账户金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其使用范围和要求,严禁套取现金。
本通知自9月1日起试行。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0日
附件:绵人社发〔2015〕12号——关于扩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试行通知(原文,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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