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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4


各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精神,为推进建设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现就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实现“两个全覆盖”即全市建筑工程项目全覆盖、项目上的建筑工人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工程施工期间参与项目建设(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中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仍按原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方式、计缴办法和实名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之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资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职工(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实行分标段招投标的项目,以承包标段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企业的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

计缴公式: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建筑行业基准费率。

项目工程总造价根据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确定。

建筑行业基准费率由人社部门核定发布。

项目人工费占比由住建部门定期发布。

(四)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及时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用于购买工伤保险。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开设施工的在建项目根据施工进度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金额。计缴公式:(项目工程总造价-已完成项目工程价值)×项目人工费占比×建筑行业基准费率。

(六)建设项目追加工程投资(造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增加工程量的工伤保险费。

(七)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依法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设项目因故停工或复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持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止施工或复工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中,在停工期间,不属于施工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建设项目恢复施工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工伤保险期限。

因特殊原因,建设项目施工工期确需延长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相应延长工伤保险期限。

(八)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建设项目名称等发生变更后,相关单位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九)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企业应对所使用的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负总责,不仅要负责管理总包企业自己使用的建筑工人,还要负责督促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其他用人单位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建筑工人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的所有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使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发放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证”,并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立用工登记表,并及时进行核对。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台账应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案。

建设项目开工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建设项目所有职工花名册(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职工)。在施工过程中职工发生增减变化(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及时向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受理审核,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或处罚。

(十)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后,其参与项目建设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之日起生效。未申报的职工发生工伤,由施工企业负责。

    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施工企业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未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施工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施工企业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其所在施工企业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施工企业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施工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五)按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统一按照职工发生工伤之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五、监督管理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见附件)。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对所使用的职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等培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载明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名单和投诉举报渠道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履行公示义务。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严格依法查处。

(四)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瞒报工程总造价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和施工企业职工参保有效期限外发生工伤事故,以及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依法由职工所在施工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负担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八)人社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人社部门、住建部门、安监等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社、住建、安监等部门和总工会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附件: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绵阳市总工会


                                                                                                                        2015年9月11日

附件:《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绵人社办〔2015〕181号)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