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办规〔2022〕4号
科技城管委会,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八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绵阳市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地价管理体系,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原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绵委办发〔2021〕8号),结合绵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价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主要包括土地评估价、起始(叫)价、出让底价、协议出让价。
土地评估价是指估价机构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等技术规范要求,综合评定出指定地块在规划设定条件下特定时点的价格。
起始(叫)价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由市政府确定的起挂(拍)价。
出让底价是指市政府确定指定地块出让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价是指市政府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
第三条 土地评估价的适用范围及确定办法。
(一)土地评估价的适用范围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土地评估价的确定办法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确定3家评估机构实施地价评估,根据3家评估机构评估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土地评估价。
2.市住建委按地块所在区域最新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评估地价,确定市住建委的土地评估价。
3.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条件评估地价,确定市财政局的土地评估价。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地价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 起始(叫)价的适用范围及确定办法。
(一)起始(叫)价的适用范围
1.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及商业兼容居住用地。
2.其他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
(二)起始(叫)价的确定办法
1.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及商业兼容居住用地拍卖出让起叫价。土地评估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评估价的50%、市住建委土地评估价的25%、市财政局土地评估价的25%组成,即:土地评估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土地评估价×50%+市住建委的土地评估价×25%+市财政局的土地评估价×2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评估价,集体决策提出拍卖出让起叫价的建议,并按规定编制供地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2.其他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起始(叫)价。土地评估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确定3家评估机构实施地价评估,以3家评估机构评估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评估价,集体决策提出出让起始(叫)价的建议,并按规定编制供地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3.招标、拍卖、挂牌地块的土地成本高于土地评估价的,按不低于土地成本原则提出出让起始(叫)价。
第五条 出让底价的适用范围及确定办法。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及商业兼容居住用地报名情况报告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市长,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根据报名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出让底价。出让底价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组成决策小组,结合市场行情、产业政策等,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集体确定。出让底价在拍卖完成前必须严格保密,以书面密封形式送达拍卖现场(拍卖师)。
第六条 已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补缴地价款适用范围及确定办法。
(一)已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补缴地价款的适用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改变使用条件。包括工业、仓储、科研、教育等用地改变用途为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及商业兼容居住用地,以及除此情形以外的经营性用地改变使用条件。
(二)已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补缴地价款的确定办法
1.工业、仓储、科研、教育等用地改变使用条件为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及商业兼容居住用地。
补缴地价款=新使用条件的土地价格-原使用条件的土地价格。
原使用条件的土地价格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确定3家评估机构实施地价评估,以3家评估机构评估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改变为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及商业兼容居住用地的,新使用条件的土地价格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分别评估后,按三部门评估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编制改变使用条件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2.除工业、仓储、科研、教育等用地改变使用条件为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及商业兼容居住用地情形以外的经营性用地改变使用条件。
补缴地价款=新使用条件的土地价格-原使用条件的土地价格。
原使用条件的土地价格、新使用条件的土地价格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分别评估后,按三部门评估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编制改变使用条件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七条 协议出让价适用范围及确定办法。
(一)协议出让价的适用范围
对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且可以不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包括置换土地、零星用地整合、划拨转出让、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等。
(二)协议出让价的确定办法
1.置换土地及零星用地整合。
置换土地的,结合地块实际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三部门评估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按规定编制置换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零星用地整合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三部门评估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按规定编制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2.划拨转出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确定3家评估机构实施地价评估,以3家评估机构评估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按规定编制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3.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确定3家评估机构实施地价评估,以3家评估机构评估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按规定编制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八条 取得土地时地块无规划条件的,容积率以该地块取得土地时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对应等别容积率确定,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及商业兼容居住用地执行居住用地标准。涉及地块现状容积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合法建筑面积核定)超过该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对应等别容积率的,以现状容积率为准。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土地起始(叫)价及协议出让价自下达批复之日起壹年内有效。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加强评估质量监督管理,并对各自的评估结果把关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适用于由市政府负责审批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事项。
市政府委托市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批的事项,由市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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