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一、出台背景
原《绵阳市市辖区地价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办发〔201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已超过有效期。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价格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绵阳实际,牵头修订形成了《绵阳市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原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绵委办发〔202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政策依据、土地评估价的适用范围、估价结果的确定、估价结果有效期、取得土地时地块无规划条件的容积率确定、文件有效期等方面,主要修订部分集中在第六、七、八、十一、十二条。《办法》在原10号文件基础上完善以下4个方面:
(一)评估工作时限修改。将“市住房城乡建局、市财政局的地价评估工作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为“原则上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议事规则调整。涉及相关议事规则调整,按最新议事规则“编制供地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三)细化地价评估工作业务分类。1.将通过非招拍挂方式进行供应的土地价款问题,进一步细化分类,分为“已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补缴地价款适用范围及确定办法”以及“协议出让价适用范围及确定办法”。2.在“已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补缴地价款适用范围及确定办法”中,将工业、仓储、科研、教育等用地改变使用条件地价评估进一步细化。3.在“协议出让价适用范围”新增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评估。
(四)明确年代较远的土地地价评估事项。新增“取得土地时地块无规划条件的,容积率以该地块取得土地时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对应等别容积率确定,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及商业兼容居住用地执行居住用地标准。涉及地块现状容积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合法建筑面积核定)超过该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对应等别容积率的,以现状容积率为准”。
四、效力时限
本《办法》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结合绵阳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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