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和租赁工作的通知.doc
一、制定背景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2014年3月发布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文)和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104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对“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赁”三种工业用地供地方式进行了概念释义,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为年限规定,明确了“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赁”三种工业用地供地方式的供地年限。
第三部分为供应方式及价格,明确了工业用地供地方式、出让起始价及竞买保证金的设定。其中,“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租赁”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双方协议的方式供地;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租赁工业用地的租金采取评估方式,按使用年限占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平均系数确定,即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法定最高年限(50年)出让起始价÷50×弹性出让(租赁)年限,租赁工业用地的租金=法定最高年限(50年)出让起始价÷50×租赁年限。
第四部分为办理程序,明确了工业用地供地程序包括公布工业用地信息、受理工业用地预申请、拟定供地方案、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缴纳土地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部分为其他要求,明确了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的监管责任,“先租后让”用地考核评价程序,未通过考核评价的处置办法,“租赁”用地的续期方式,“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赁”三种工业用地供地方式的用地原则及其在项目核准、规划、建设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以及延期申请相关规定。
绵阳民企服
绵阳明道民营经济服务中心
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