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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9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绵府发〔2022〕16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绵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及《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权责关系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20〕1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绵府办发〔2020〕2号)和《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绵委办发〔2021〕8号),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绵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重大事项,并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全市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政策和制度;审议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跨县级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城市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市政府指定其他需要审议的国土空间相关规划。

(四)审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规划,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交通、能源、矿产资源、水利、产业等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五)审议重要片区、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审议重要的市级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及公共建筑项目选址方案、规划设计方案。

(七)审议市级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选址方案、规划设计方案。

(八)审议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计容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九)审议中心城区(城市开发边界内)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绿化景观设计方案。

(十)审定和修改市规委会工作规则。

(十一)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联系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省政府派驻绵阳市自然资源督察员、空军95746部队、国家电网、铁塔公司和部分专家及公众代表全程列席市规委会。

第六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委办”)和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专委会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专委会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专委会委员由国土空间规划专家库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库由规划、发改、经信、水利、交通、生态环境、文旅、建筑、市政、园林景观以及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和领域专家组成;公众代表由公共艺术、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社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市规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二)负责协调处理市规委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市规委会会议的筹备组织、议题收集、议题初审等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审议意见、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的整理汇总和信息发布。

(五)负责聘请、增补、解聘专家及公众代表遴选组织工作。

(六)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专委会受市规委会委托,对审议议题进行咨询、论证和专家评审。

(二)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邀请5-10名专家及公众代表列席市规委会,对审议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九条  市规委会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委会委员。

第十条  市规委会委员单位应指派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市规委办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的议事方式采用会议形式研究、审议有关规划和事项。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参加会议的人数原则上不宜少于全体委员的2/3。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市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园区)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委办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提请其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议事程序:

(一)相关专业专项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方案应由承办部门(单位)组织进行技术审查通过后,向市规委办提出议题申请,并提交拟审议议题的有关材料。

(二)市规委办负责收集汇总拟审议议题及有关材料,按照程序报审后安排会议。

(三)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重要条款修改,必须经市规委会会议审议,并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规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绵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绵府发〔2014〕9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