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行使天府新区、中国(绵阳)科技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通知
川府函〔2020〕228号
成都市、绵阳市、眉山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有序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经研究,决定委托成都、绵阳、眉山市政府行使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以下简称“省级用地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范围。将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眉山片区范围内的省级用地审批权分别委托给成都市、眉山市政府行使,具体区域为《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2015年版)》(川府函〔2015〕230号)确定的范围;将中国(绵阳)科技城范围内的省级用地审批权委托给绵阳市政府行使,具体区域为涪城、游仙、安州辖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有关规定,本次委托的用地审批权为省级用地审批权,不包括国务院授权省政府行使的用地审批权。成都、绵阳、眉山市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二、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成都、绵阳、眉山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成都、绵阳、眉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受委托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的第一责任人,对审批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总责。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审查报批制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具体实施方案由成都、绵阳、眉山市政府制定并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严格依法依规行使审批权。成都、绵阳、眉山市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行使受委托审批权。批准征收的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2017年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占用的,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履行报批手续。
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成都、绵阳、眉山市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落实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成都、绵阳、眉山市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8号)规定,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和标准粮食产能,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对应核销,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建设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必须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于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要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受委托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不改变耕地开垦费征收政策,收入仍缴入省级国库。
六、强化社会风险防范应对。成都、绵阳、眉山市政府及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受委托审批区域内的征地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工作。要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答复,避免因不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和责任不变,相关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要加大征地矛盾纠纷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规范文件档案管理。成都、绵阳、眉山市政府在办理受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中应有“受省政府委托行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有关表述。具体办理中,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派专人携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的审批文件和代拟的批文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办事窗口统一编号,并加盖“四川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建设用地审批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装订成册、存档,并报自然资源厅留存。
八、强化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成都、绵阳、眉山市的服务指导,帮助做好与自然资源部信息系统互联对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要制定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开展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考核评价,如发生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提请省政府收回委托行使的审批权。违法违规行使审批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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