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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29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乔思伟

    2019年7月19日,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签署自然资源部第3号令,公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并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制定《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针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复议案件持续高发多发的态势,《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作出了哪些创新性的制度安排?记者就此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坚持刀刃向内 规范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律制度。自然资源管理关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近年来,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持续高位运行,2019年上半年,部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高达928件,同比增长67.5%。机构改革前,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海洋局和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分别制定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海洋行政复议办法》《国家测绘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法》等,在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合理划分行政复议职权职责、强化内部层级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规定也存在着相关要求不统一、程序不一致等问题,已不能满足新部组建后行政复议工作需要,亟需进行重构和优化。此外,2018年部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的纠错率达2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6.9个百分点,2019 年上半年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更高达44%,再创历史新高。这一定程度地反映出自然资源管理系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群众意识不强,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推拖绕”;有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意上交矛盾;有的不重视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不规范;有的对新形势新情况缺乏有效的应对,群体性复议案件不断发生。

    魏莉华表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刀刃向内,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不断提升自然资源的法治化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是制定《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的背景和目的。

    遵循三个原则 体现五大亮点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登记、办理、决定及履行监督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规范,通篇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增强群众意识、维护群众权益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首要目标;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治理,把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最大价值追求;三是坚持高效便民,优化复议流程,最大限度地为群众释明正确的权利救济渠道。

    魏莉华介绍,从规章内容看,突出了五大亮点:

    一是对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提出要求,明确规定: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是简化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类复议案件的审理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多年来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实践,对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标准进行了规范。明确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类案件在符合《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列举的情形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行政复议决定,简化行政复议程序,免除被申请人的答复义务。

    三是建立不利行政复议决定的分析报告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反映的问题只有反馈到行政管理过程中,从末端治理变为源头治理,才能“举一反三”,促进依法行政,避免同类问题一错再错。针对实践中部分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因害怕被批评或者被追责,而将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藏起来”,不利于暴露问题、改正错误,《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应当适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分析报告,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抄送法治工作机构。

    四是压实地方责任。针对部分地方长期反复出现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不积极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导致矛盾纠纷没有实质性化解,或者不担当不作为将矛盾纠纷统统推给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重损害了群众权益,影响了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和部门形象等突出问题,《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压实地方责任,建立了行政复议约谈制度,明确对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故意将行政复议案件上交,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等六种情形,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督促地方切实解决行政复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是服务机构改革,释明林草类案件的权利救济途径。适应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后出现的新情况,理顺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复议职责,《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明确:申请人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同时,为便利申请人,还明确了此类情形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转办和告知程序。

    加强学习培训 全面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魏莉华介绍,自然资源部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组织培训。《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工具书”,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部将抓紧开展学习培训工作,一级培训一级,一级指导一级,为全面落实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全面严格贯彻落实。要对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流程再造和源头治理,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质量和水平。要注重行政复议的反馈和监督功能,及时反映通报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自然资源管理的普遍性问题和制度性问题,推动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化。

    三是切实加强考核评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将其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更要作为一项政治性工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系统一场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加强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情况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人民群众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满意程度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然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