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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07
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规费的计取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中“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有效遏制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擅自调整规费计取基础、修改规费计算公式,致使规费报价畸高畸低的行为,制定《通知》予以明确规定。
    二、《通知》从何时执行?
    答:本《通知》从2018年11月1日与“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和“川建造价发[2016]683号”配套执行,适用于2018年11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的评审。
    三、按《通知》规定,如何对规费计取进行评审?
    答:报价评审组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规费金额计算和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均应进行评审,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给定的规费费率计取规费的;(2)招标文件对规费计取未作具体明确要求的。
    报价评审组仅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进行评审,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给定的规费金额填报的情形。
    四、为什么需要对规费计取基础评审制定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的偏差幅度?
    答: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对规费的计取均作了规定,但投标人不同的投标施工方案、套用不同的定额均会导致其报价中的规费计算基础(定额人工费)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产生正常差异。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报价评审时,由于时间短,不同评标专家的造价专业水平的差异,难以全面、准确的进行评审,需要制定一个不逐项进行规费计算基础评审的允许偏差幅度,既可以遏制投标人擅自调整规费计取基础的行为,又能提高规费评审的可操作性,提高评标效率,减少评标专家人为因素的影响。
    五、“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中的“低于或高于”如何认定执行?偏差幅度百分数如何确定?
    答:《通知》中“低于或高于”的认定执行与“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一致,即:“低于××”包含××本身,“高于××”不包含××本身。
    偏差幅度百分数按《通知》附件2的表格要求计算,偏差幅度百分数的确定方法与“川建造价发[2016]68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方法一致,即:按附件2的表格要求计算出偏差值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的比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再转换为百分比,判断是否高于或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