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省政府第304号令)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属全省各市(州)首例。
城乡规划督察,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进行的行政监督,即通过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办法》健全完善了我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原则、督察内容、督察方式和工作程序以及规划督察员的选任流程和纪律要求。《办法》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建议或意见,必要时可发出相关工作文书,抄报市城乡规划局,并视情抄报市、县(市)监察委员会;对拒不改正城乡规划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会同任免机关、监委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应当征询规划督察员的意见。
《办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对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实行更加有效的监管、预防、纠错,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落实力度和刚性约束,有力地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按照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要求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