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土地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更好保障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开展,12月8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1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
近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就《指标》进行了解读。这位负责人表示,《指标》明确了应用范围和城市公共体育场馆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政策要求,填补了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标准的空白,完善了体育领域的土地使用标准,将为形成国家层面较为完整的体育领域用地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将《指标》作为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和供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通知》明确了《指标》的适用范围。公共体育场馆是指公众开展体育竞赛、训练和健身娱乐等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新建公共体育场馆,用地规模应控制在《指标》规定范围内;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馆项目可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指标》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指标》核定用地规模,对规模核定情况进行说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或约定《指标》的相关内容。《指标》实施后,其他各类标准、指标和考核要求中,凡相关内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得作为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的依据。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指标》的,应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指标》体现了党的十九大关于绿色发展和资源共享的总要求,明确提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要兼顾满足公众体育和健身休闲需求、开放公共绿化空间、促进场馆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要压缩地面停车场用地,除保证赛事需要外,各类社会车辆停放应当以利用地下空间为主,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鼓励探索相应支持政策。
《通知》强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将《指标》作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审批、供应、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和供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制度规范,督促、指导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指标》。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控制标准。
完善各类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指标》总体框架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节明确了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概念,《指标》的适用范围、指标的作用、体育场馆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以及超出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要求。
第二至四章节明确了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分为四个功能分区,即体育场馆建筑用地、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四类用地。指标采用总体指标控制,不设分项指标。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与设施普查(以下简称“六普”)数据——《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的统计口径,以座席为单位,按照不同的座位数,共分为不同的座席级别,并以表格的方式分别给出用地指标。城市公共体育场根据座席数分为40000~30000、29999~20000、19999~10000、9999~5000、4999以下五个级别。
城市公共体育馆根据座席数分为15000~10000、9999~6000、5999~3000、2999~1500、1499以下五个级别。同时,根据《体育建筑设计规范》,在指标设定时,考虑了按照包含冰球或体操场地和不包含冰球或体操场地两种情况计算,应用时按照实际情况选取对应指标。
城市公共游泳馆根据座席数分为4000~3000、2999~1500、1499~1000、999以下四个级别。游泳馆设置跳水台对于场地影响较大,用地指标设置上分设了含跳水和不含跳水两种用地指标,应用时按照实际情况选取对应指标。
附件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是对指标条文的解释和说明。按照工程指标的一般要求,在条文说明里对体育场馆的用地规模确定明确了测算过程、测算公式和测算图表,为方便指标的使用,专门给出了4个计算示例。
有效规范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规模
公共体育场馆是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主体。通过“六普”数据分析可以发现,从2003年~2013年这10年间,我国体育场馆的建设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体育建筑的规模也在逐渐增加。而针对部分体育场馆存在规模过大、维护运行成本高、利用率低的现实情况,规范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规模非常及时和必要。
本《指标》与之前发布的体育用地指标相互补充、相互完善。2005年9月发布的体育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列《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适用范围是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与建设。2011年12月发布实施的《体育训练基地建设用地指标》,适用范围是满足竞技体育专业训练的基本功能所需要的设施建设用地。
公共体育场馆是指公众开展体育竞赛、训练和健身娱乐等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馆。关于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功能分区,《指标》中的城市体育场馆用地分为体育场馆建筑用地、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四类功能分区用地。其中,建筑用地、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是体育场馆建设的主体。这部分用地规模的确定是依据调研和实际建设情况分析并建立标准模型计算所得。
绿化用地主要包含集中绿地和分散绿地及广场用地,依据《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化用地按照总面积的35%核算。
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两部分,道路用地是位于建设项目场地内为建设项目服务的用地,不包括城市代征用地。
为避免盲目建设,在满足公众开展体育竞赛、训练和健身娱乐需求并兼顾竞技比赛功能的基础上,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座席规模上限进行了合理限制,即体育场40000座席、体育馆15000座席、游泳馆4000座席,并以一定单位座席数量为阶梯划分场馆级别。对于表内最小座席数规模以下的公共体育场馆,经过核算座席数量的减少对用地面积影响并不大,因此其用地面积以最低档用地规模作为上限。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用地规模执行《指标》规定。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当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承办过大型赛事的城市原则上不需重复建设大型公共体育场馆,确需建设的,应根据具体需求(如承办赛事等)单独进行论证、另行审批,场馆建设应按照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的节地评价论证。(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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