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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配合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20
为全力配合省政府派驻绵阳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做好我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特制定绵阳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配合制度。
    一、建立规划督察工作联络员制度
    由分管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局领导作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联络人,编制科、用地科、建设科、市政科、村镇科、风景园林科和法规科作为联络科室和部门,监察室(市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员办”)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牵头配合督察员工作(附件1)。
    二、建立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项目报告制度
    市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召开的会议若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项目,由编制科、用地科、建设科、市政科或规划分局按照项目规划审批权限,认真填写《涉及绵阳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项目清单》(附件2),会前报送督察员。
    三、建立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联动机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反馈的遥感监测规划督察图斑,有涉及的相关科室(分局)负责对严重违反总规的遥感监测图斑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室(督察员办)负责督办。
    四、落实邀请规划督察员参加相关会议制度
    邀请规划督察员列席参加下列相关会议。
    (一)列席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确定召开市规委会前,由建设科(规委办)将拟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的相关议题资料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督察员,会后抄送会议纪要。
    (二)列席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在市政府召开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等与督察工作相关的会前,由编制科通知督察员,提前2-3个工作日报送议题资料,会后抄送会议纪要。
    (三)列席市城乡规划局相关会议。市城乡规划局召开局长专题办公会、业务办公会及各项与规划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前,由办公室、编制科、用地科、建设科、市政科、村镇科、风景园林科等向督察员书面报送会议资料,会后抄送会议纪要。
    五、实行向规划督察员开放资料制度
    相关部门按督察员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编制科负责向督察员提供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公示及实施评估等情况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审批情况。
    (二)风景园林科负责向督察员提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公示及实施评估等情况。
    (三)办公室负责向督察员提供或传阅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简报,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的年度工作安排等,以及其他与规划督察工作有关的文件、领导讲话等资料。
    (四)地理信息中心负责保障督察员使用规划信息系统进行查阅相关资料。
    六、建立督察建议书整改落实制度
    对省政府督察员发出的规划督察意见书、督察建议书及工作函,局主要领导签审意见后,送局分管领导及承办科室(分局)。
    承办科室(分局)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形成报告并按程序回复。监察室(督察员办)负责做好协调联络,督促整改落实。
    七、建立规划督察员工作用车保障制度
    (一)办公室依法保障省政府督察员的工作用车。
    (二)市城乡规划局各职能科室、规划分局要积极主动,履职尽责,认真落实督察员提出的各项督察工作要求。
    (三)监察室(督察员办)要主动对接规划督察员,联络工作要细致周到。同时,对规划督察意见办理要跟踪落实情况,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