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涪城区、游仙区及各开发园区所辖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安州区暂不适用。
二、关于《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因简政放权和市区财税体制改革涉及市区事权划分修改的表述内容。一是工业(含仓储、科研)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两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批后实施过程中的两公告一登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成本核算等,由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分局承办;二是工业(含仓储、科研)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两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收取,土地成本由其按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分局的宗地成本核算表和成本拨付表直接拨付。
(二)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修改的内容。
1、因省级政策调整,取消了建设用地报征过程中土地管理费的收取;
2、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预存款制度。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社保资金预存款由项目业主缴纳,城镇批(次)用地中属工业(含仓储、科研)用地的社保资金预存款由申请报征土地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缴纳;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征地项目及经营性用地项目,其社保资金预存款,由市国土资源局缴纳。
3、为了使林业用地的征收报批顺利完成,应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耕还林异地转换费的预存制度,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至专户。
4、提高了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中对未年满16周岁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未买够15年养老保险人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发放的标准。
一是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2000元提高为15000元;
二是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除按规定为其购买一定年限的社保外,对未买够15年养老保险的,根据少买养老保险的年限,发给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为1500元。
5、绵阳城市规划区征地被拆迁农户住房安置政策的调整:
一是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区域范围缩小。统建房安置区域由原来的在涪城区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吴家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明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汛镇、松垭镇、绵阳科教创业园区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原则控制在二环路以内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确定的统规统建房范围为准。)内的村、社调整为:在绵阳中心城区(以市城乡规划局划定范围为准)内的涪城区城厢街道办、城北街道办、朝阳街道办、工区街道办、南山街道办、城郊乡(含金家林园区)、石塘镇、青义镇、龙门镇、新皂镇、吴家镇,游仙区的涪江街道办、富乐街道办、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镇、小枧沟镇(含游仙经开区)、石马镇,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普明街道办、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南街道办、塘汛镇、松垭镇及绵阳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办等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以市城乡规划局划定范围为准)以内的全部或部分村(社区)(详见附表)原则实行货币化安置为主、统规统建住房安置为辅。
二是强化了市辖区内的货币化住房安置政策。具体规定是:在绵阳中心城区和绵阳城市近期规划建设区域以内征地且户口在本村(社)的被拆迁农户,其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可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15.75万元/人标准(含35平方米/人拆迁房屋部分按政策计算的补偿款),以货币化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同时明确了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1)由被拆迁户户主持家庭全部成员签署书面意见或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构公证认可的申请书和购房合同或已有合法住所产权证明,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购房补贴款直接拨付到商品房屋销售机构账户或支付给被拆迁人家庭账户;
(2)凡享受货币化住房安置的被拆迁户,今后不得再享受货币化安置、统规统建和统规联建安置,也不得享受宅基地政策,并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3)货币化安置的,不再享受每人2平方米的经营用房政策,不再享受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20平方米住房政策;
(4)户口虽不在本村社,但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且长期(五年以上)居住于此的被拆迁户,其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每户(只计1人)货币化补偿标准按5.3万元标准执行。
三是为避免市辖中心城区少数地方因商品房价高于4500元/平方米,被拆迁农户用补助资金买不到30平方米/人的商品房的情况发生,在绵阳中心城区和绵阳城市近期规划建设区域内仍然保留了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模式。但对政策有所收紧:
(1)取消了被拆迁房原房屋面积每人不足30平方米,按30平方米/人还房安置的政策规定。
(2)取消了未婚的独生子女在可以购买20平方米成本价房屋的基础上再多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成本价房屋的政策规定。
(3)取消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征地拆迁安置急需修建统建房的用地尚未报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可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办理集体土地占用手续后先行修建统建房的政策规定。
(4)严格控制统建安置房用地供地面积。取消了允许多修建安置房的政策规定。供地面积由原来的按统建安置人数、规划容积率和允许修建统建房面积(80平方米/人)确定改为:按统建安置人数、规划容积率和统建安置房政策规定的面积52平方米/人确定。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统建房用地供地政策及多余房源市场销售政策。
(1)统建安置房用地供地方式由原则的比照保障房用地政策以协议方式出让改为:以划拨方式供地。
(2)被征地拆迁农民按统建安置房政策享有的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出让改为:划拨。
(3)为避免因统建房用地供地方式由出让改为划拨后出现被拆迁农户认为其利益受到伤害而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 ,故继续保留了:被安置农民在5年内将安置房屋以买卖、赠与(继承与分家除外,)等方式转让的,其应分摊的土地需按规定补交政府土地收益。5年以上转让的,予以免交(这个政策符合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
(4)适度提高了统建安置房修建成本资金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由2200元/平方米提高到2500元/平方米。
五是进一步规范了统建安置房中多余房源市场化销售政策。
(1)增加了市场化销售的限制性条件。即: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按现行安置房标准安置完应当安置人员或预留充足计划安置人员安置房后的多余房屋,且在办理完房屋初始登记并补交政府土地收益后的房屋才能申请市场化销售,其房屋可以视为商品房。
(2)增加了多余房源按规定补交的政府土地收益,由市财政局管理使用的政策规定。
(3)增加了统建房维修基金按相关政策规定核定,列入征地拆迁成本的政策规定(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住建局商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后执行)。
六是对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的村(或社区)预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政策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1)明确了供地的条件和标准。在1000人及以下的按10亩,1000-2500人的按15亩,2500人及以上的按20亩土地。
(2)明确了用地手续办理。为避免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用地办为经营性用地后被少数人用于开发对外销售后不能为广大村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的情况出现,同时为避免供地的政策风险,故:集体经济发展空间用地的供地方式改为:依法按程序办理占用手续。
5、进一步明确了被拆迁农户的奖励标准。对被拆迁农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完房屋及其它附着物的,根据拆迁时间的先后,按地面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总额的3%给予拆迁奖励。取消了1-3%的幅度,减少拆迁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三、关于《办法》修订稿的两个突出特点
(一)深化了信息公开。《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经依法批准后,同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增加了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的强力控制。本《办法》明确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对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上报的青苗及附着物清点登记资料按被拆迁农户(含企业)总数随机抽取30%的户数。抽查比例由过去10%提高到了30%(对核实误差大的宗地,抽查比例可提高到了50%以上。),实地进行勘测复核。对复核平均误差超过5%以上的项目,按核实平均误差扣减上报的补偿总金额。
四、关于《办法》政策调整后对征地成本的影响
经市国土资源局按五个片区分别抽取1宗相对具有代表性的宗地进行测算,因本次政策调整可能带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成本上涨约为6-9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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