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发[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
(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要求落实耕地保护措施、未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二)从严审批占用耕地。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要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落实情况,凡不符合耕地占补平衡要求的不得占用耕地。对符合占用耕地条件的,要按照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下降的要求提出补充耕地实施方案,及时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该条件作为通过耕地占用审批的必备条件。
(三)加强耕地保护管理。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管理,严格项目验收和建后管护,避免出现边整治边撂荒、整治后又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等现象。深化耕地保护制度改革,有序稳妥推进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等改革试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耕地保护的数量和质量。
二、严格土地规划管控
(四)从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和依据,是土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建设用地至关重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修改完善应充分考虑与城市、产业、生态等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调整,确需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五)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衔接,严格执行规划用途管制,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严禁突破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民点整合撤并和小城镇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区位调整、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
(六)实行差别化计划指标管理。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园区要严格执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超计划报征土地。要优先为节约集约利用程度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明显的建设项目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推进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化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三、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七)加强农业用地用途管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法依规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按程序严格审查农用地转用条件。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发生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行为。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制度,严禁未批先建,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政策,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农房,严禁农民提供宅基地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建设用地,与企业、其他社会成员合作联合建房,出资者获取部分房屋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联建”行为。
(九)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审批。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并尽可能利用农村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四、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十)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拟出让土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在控制性详规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设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国土部门必须组织完成拟出让宗地的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应采用公开方式随机抽取。土地估价报告要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未经电子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得采用。
(十一)严格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出让宗地土地出让方案由国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的土地,经政府土地决策机构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方案的审批由政府常务会、土地管理委员会或专门组建集体决策机构等方式中的一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决策,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当场宣布,方案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十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交易活动。土地出让交易环节应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市、区)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出让,因特殊情况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由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形成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联合申请的,在出让文件中要明确申请人须提交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须提交包含有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签订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联合竞买(投)协议。对竞得土地后拟注册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
土地出让底价应以土地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状况,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底价可以高于或等于出让起始(叫)价,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需要设置底价的,在招标开标、拍卖开始、挂牌起始前1个小时内,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专门的底价决策小组集体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出让底价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泄露。
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开发建设的,市、县(区)国土部门要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将其纳入不诚信档案。
五、健全土地长效管理机制
(十三)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对已供土地进行全程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用地信息以及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征求国土部门意见,经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规划部门按相关规定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国土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前,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按新的规划条件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对擅自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应依法查处。查处未到位前,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进行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十四)全面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绵府发〔2012〕31号)要求,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责任主体,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行业准入、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等审核把关,从严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格核查项目开发建设强度执行情况;林业部门要严把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关;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执法,认真做好建设用地批前审查、批后监管工作。
(十五)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定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动态监控数据库,加大重点区域巡查力度,健全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动态报告制度,加大闲置土地、违法用地查处力度。
(十六)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在土地开发出让管理工作中,对有关责任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存在徇私舞弊、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行为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高发、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地区,在全市予以通报,并对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格问责。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绵阳民企服
绵阳明道民营经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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