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等有关建设活动及实施管线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热力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工程。
第四条通讯(含电信、移动、铁通、网通、联通、计算机网络、有线广播电视等各种通讯类管线)类弱电管道均采用同一通道。
第五条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及沿线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同步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道路建设单位根据规划统一建设供电力、电讯使用的综合管沟,电力、电讯等单位根据需要有偿使用。未与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予办理道路开挖手续。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管线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八条涉及管线工程的专业规划,由专业管线单位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管线工程的项目规划应当以批准的专业规划为依据,按照道路系统规划和地段详细规划进行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每年十二月之前,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将次年度建设计划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每年七月可对年度建设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非专业管线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时,必须做好配套管线工程的可行性论证和设计;配套管线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二条在旧城区、城市景观道路和其他重要地区,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管线;对现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十三条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人防设施,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区域,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重要管线工程(35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400毫米及以上的给水管、800毫米及以上的排水管、200毫米及以上的燃气管、通信光缆主干线、热力干管等)应当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需要单独使用土地的管线工程应当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除上述两款规定外,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线工程建设,可直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3、建设方根据批准的管线红线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4、建设方将满足国家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管线平面设计图(四套)、电子图件及设计说明(平面设计图必须绘制在地形图及现状综合管线图上。800毫米及以上的排水管,400毫米及以上的给水管、200毫米及以上的燃气管,12孔及以上电力、通信管道及综合管沟需加送纵横断面和附属设备图;综合管沟、35千伏及以上电力线、特殊管道的管架,加送构筑物结构图、杆型图和基础图)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或其它指定图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设计经审查需修改的,核发《绵阳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意见书》。建设(设计)单位按规划审查意见修改设计。
6、设计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放线通知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后六个月内必须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开挖许可并委托有证测绘单位放线。
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验线,验线合格后由有证测绘单位实测管线平面和竖向高程作为竣工资料。
第十九条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埋设的管线应设置明显的地面标志。建设单位持放线记录、验线记录和其它竣工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其违法设施。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专业管线建设部门因资金等原因不能按要求进行配套建设的,可由其他单位投资预埋管道(管沟),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避免重复开挖道路。
专业管线单位需要使用管道(管沟)时,向该单位租用或购买。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绵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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