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石灰岩采矿权出让》的政策解读
为提高全市石灰岩矿开发利用规模,提升开发利用技术水平,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现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石灰岩采矿权出让的通知》(绵府规〔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出让准备、交易管理、生态保护、工作要求五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石灰岩采矿权出让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纳入布局调整和新设的石灰岩矿山,全部建成大型矿山,即年生产规模大于等于100万吨,矿山投产后须按自然资源部的规定建成绿色矿山。
(二)出让准备。一是出让条件。拟建石灰岩矿须符合绵阳市矿产资源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定,储量和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大型以上:储量规模不低于8000万吨,生产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其中纳入《绵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的区块和纳入整合的除外,因为规划编制在先,规划区块中(包括整合区块)有达不到大型储量标准的区块)。二是出让资料。由县级政府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完成:拟出让石灰岩采矿权的野外实地核查、采矿权范围核定、地质报告编制、价值评估、拟定出让建议方案等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出让论证报告,集体会审出让方案。三是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请示新设采矿权,按程序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设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新设的采矿权。四是“净矿”出让。为了方便采矿权竞得者尽快进场施工,在采矿权出让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先依法做好拟设采矿范围内土地使用、林地使用、征地拆迁等的衔接,所需费用列入出让成本。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调整布局的矿山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后纳入新设采矿权成本(调整布局,就是关闭一批“规模小储量小布局乱”的矿山,新设一批“储量大规模大布局合理”的矿山,期间需要大幅减少采矿权数量)。五是出让起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采矿权进行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将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出让的参考依据,并综合市场等因素确定拍卖起价,但出让起价不得低于基准价和评估价(二者就高确定)。
(三)交易管理。一是竞争性出让。石灰岩采矿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二是集中交易。新出让石灰岩采矿权一律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三是出让合同管理。出让合同中约定开采矿种、范围等矿山建设基本要求以及绿色矿山建设、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等其他法定义务等。
(四)生态保护。一是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开采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方可实施。二是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石灰岩矿山须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在投产后尽快建成绿色矿山。
(五)工作要求。储量标准为大型的矿山地质工作程度必须达到勘探,中型的达到必须详查。严明出让纪律,采矿权出让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石灰岩采矿权出让的通知》(绵府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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