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21]24号
科技城管委会,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原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权责关系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20〕1号)、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绵委办发〔2021〕8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绵府办发〔2020〕2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政府以协议方式,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范围为绵阳市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单宗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不超过相邻整合宗地面积的10%。
第四条 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
(一)符合整合条件的土地权利人提出申请;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申请后,就申请协议出让的零星土地用地情况、地块规划条件等进行公示,并应当告知其他符合土地整合条件的土地权利人同时享有申请协议受让该零星用地的权利;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需整合土地情况进行审核,对只有一个相邻土地权利人的或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按协议方式出让。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土地权利人,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则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给相邻土地权利人;
(四)对符合整合条件的土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和用地范围图;
(五)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土地协议出让价格;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受让人、地块位置、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和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等。该方案须征求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以及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的意见;
(七)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协议出让方案;
(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协议出让情况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后代表市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出让价款,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一)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集中办理、统一审议,原则上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每季度集中审议一次。
第五条 严格出让价格。协议出让价格要严格按照市场化评估方式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和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第六条 加强审核把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核把关,严格控制适用范围,避免造成影响市场公平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第七条 严肃工作纪律。在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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