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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绵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0

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绵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科技城管委会,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绵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6日 



绵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健全绵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权责关系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20〕1号)、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绵委办发〔2021〕8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绵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绵府办发〔2016〕8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绵府办发〔2020〕2号),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土地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国土空间规划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省政府派驻绵阳市自然资源督察员、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全程列席委员会会议。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分别负责票决事项的计票、监票和土地出让的交易组织工作。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要审议土地管理方面重大事项,审议市本级土地供应相关事项。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审议以下事项:

(一)审议全市土地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审议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三)审议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

(四)审议市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

(五)审议市本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成果;

(六)审议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供应方案;

(七)审议园区土地收储(收回、收购)方案;

(八)审议市本级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事宜;

(九)审议市本级土地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取涉及土地管理重大事项专题报告。

第六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即时召开。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七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会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请假,并委派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代会。

第八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市政府相关领导和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列席会议。与议题相关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实行议题申报制度,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申报单位提出方案,并负责准备相关文件资料、现场图件、附件及会议所需其他材料;

(二)申报单位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申报单位将拟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四)申报单位汇总有关部门意见后,填写议题申报表,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初审并提出意见;

(五)涉及全市土地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土地供应、土地收储方案及其他涉及土地的重大事项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送审时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送请合法性审查,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法制审查部门以外的职能部门(单位)对拟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提出异议的,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或由其委托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并送请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再按程序提交会议审议。

(七)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任审定议题、议程。

(八)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经审定同意上会审议的议题及会议资料,建立议题库,拟定会议方案报委员会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审定,并负责筹备会议。

(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由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问询;会议组成人员对需决策的事项进行讨论研究;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暂缓审议的决定。其中对土地出让方案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当场宣布,方案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三)对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但需要按《关于印发<绵阳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报请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审。

(四)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拟定会议纪要,报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审签后印发,送相关单位按照纪要执行,并抄送市级有关领导、委员会成员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执行中如发生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议、决定的,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提交委员会重新审议。但在重新作出决议、决定前,应贯彻执行原有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并收集掌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或向委员会成员通报。

第十三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纳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邀请专家学者、专题调研、各类会议、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