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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支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7

国土资发〔201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先后支持部分地区实施了一批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在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推动现代农业农村发展、助推精准扶贫、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成为两部推动土地整治工作、提升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抓手。但重大工程建设中也存在部分工程未能按计划完工、地方资金部分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亟待解决。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经国务院同意,两部从2018年起,将调整完善重大工程支持政策,推动重大工程建设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

  为深入推进精准脱贫攻坚,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部署,依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两部在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粮食主产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耕地后备资源丰富地区继续支持地方深入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在脱贫攻坚期,主要支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边疆地区实施重大工程。

  二、调整重大工程支持方式

  落实国土资源“放管服”改革和土地整治资金管理改革要求,重大工程支持方式由“先补后建、边建边补”调整为“奖补结合、先建后奖”。两部在“土地整治工作专项”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央支持资金,按60%、40%比例确定重大工程建设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基础奖补资金在重大工程纳入支持范围和工程总体序时进度过半时各下达50%,绩效奖补资金在重大工程完成总体建设任务后视整体验收情况下达。

  三、优化重大工程支持程序

  省级人民政府完成重大工程立项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申报指南(详见附件)要求,向两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两部共同组织专家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对地方申报的重大工程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给予支持。

  经两部同意支持后,各地不得超出重大工程立项范围进行项目调整。对于超范围进行调整或者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重大工程无法按原计划继续实施的,两部将终止中央财政支持。

  四、合理安排重大工程中央支持资金

  综合考虑重大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区域条件、土地整治工作专项预算额度、地方资金保障程度等因素,分区分类确定中央支持资金规模。中央支持资金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不超过重大工程核定总投资30%、40%、5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于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边疆地区可适当加大支持比例。两部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在重大工程区域单位面积投资标准内核定总投资。区域单位面积投资标准由两部根据近年来平原、丘陵区土地整治项目亩均投资标准研究制定。

  五、创新重大工程建设机制

  鼓励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农村散乱、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理,推进废弃、损毁土地复垦,增强“土地整治+”综合效应。加大土地工程、土地信息、土地管理等科技新成果应用,提高土地整治技术水平。

  积极引导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重大工程建设,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多样化实施模式。大力推广村民自建整治模式,依据项目规划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规模较小的整治项目,允许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主实施。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形成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直接受益的建设投工投劳投资,让使用者和受益者更多参与建设管护。

  六、落实重大工程建设责任

  重大工程建设实行“省负总责、部级监管和指导”的管理方式。地方政府承担重大工程立项、实施管理、资金筹措和使用、检查验收方面的主体责任。有关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开展重大工程建设,并每年底向两部提交重大工程建设年度总结报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立项、实施和验收项目信息,按照规定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及时上图入库,确保位置明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进度可控。

  两部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采用内业核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重大工程建设取得预期成效。

                                                                                                           

                                                                                                       国土资源部

                                                                                                 2018年3月1日

附件

  中央支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申报指南
(2018年版)

 

    为更好发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中央支持重大工程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2018-2020年,地方申请中央财政“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支持实施重大工程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
    申请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大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与当地自然、社会等条件相适宜,与国家战略目标相一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保障粮食安全、助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明显、效果显著。
    (二)重大工程已经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立项审批。
    (三)重大工程建设区主要位于集中连片深度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边疆地区。
    (四)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原则上对同一省份同期支持实施一个重大工程。
    (五)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50至150万亩。重大工程的建设区域应集中连片,建设范围清晰,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应达到所在区域同等自然条件下耕地的较高等别。受自然条件限制的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边疆地区的重大工程建设规模要求可适度放宽。
    (六)重大工程所依托的骨干水利、交通、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条件配套完备,已开工建设或竣工。
    (七)重大工程所在地方应有一定的资金保障能力,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申报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完成重大工程立项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向两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中央财政支持文件;
    (二)省级人民政府立项批复文件;
    (三)重大工程实施方案;
    (四)重大工程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重大工程规划图和土地整治区域典型设计图等图件;
    (五)省级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意见。
    因评审论证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由两部通知地方另行提交。
    四、申报要求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集中向两部提交一次申报材料。经两部评审论证后,未纳入支持范围的,地方可在次年4月底前,重新向两部提交申报材料。
    对于本指南印发前已经提出申请支持实施的重大工程,两部将根据有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评审论证等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