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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22
评审专家关乎政府采购工作“大计”,近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专家征集、资格审核、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聘任和续聘、终止聘任,专家管理,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违法违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两种渠道征集评审专家
    根据新规,我省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可采取自我推荐、单位推荐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需具备: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
    同时要求,评审专家应当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考核测试合格,是聘任和续聘评审专家的前提条件,以证明其符合“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政府采购业务知识、政府采购执业道德等。教育培训内容和考核测试标准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确定。考核测试采取闭卷方式,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
    不得加入影响评审公正的“自媒体群”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办法》明确评审专家不得加入以操控评审为主要目的的不利于公正、独立评审的自媒体群及其他群,被动加入的,应当及时退出;评审专家为供应商提供如何竞标、投标(响应)文件编制指导咨询论证的,或者私下到供应商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参观指导考察的,或者自己或者家人私下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参观、考察、旅游、送请的,或者自己及家人私下与供应商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工作人员吃喝玩乐的,视同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回避。
    同时,如有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行为,将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有进有出建立专家“退出机制”
    以往的相关政策只规定了专家的进入条件,未明确退出情形。为实现专家能进能出,《办法》明确了专家解聘具体情形: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存在本办法规定的检验复审不合格情形的;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行政处罚的;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等情形。
    此外,评审专家如有冒充其他人参加评审或者让他人顶替自己参加评审的;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影响政府采购公正、独立评审的;组织或者参加影响政府采购公正、独立评审的活动的;拒不退出或者长期(1个月以上)不退出以操控评审为主要目的的不利于公正、独立评审的自媒体群及其他群的;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泄露评审情况、供应商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信息,造成不利影响的;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的;在一个聘期内受过两次以上中止评审处理等情形,将会被终止聘任,并永久拒绝其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申请。
    对此,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可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从制度上解决了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可更加严密地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任流程,建立了严进、严管的管理工作机制。同时,加强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实现了有权必有责,违规必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