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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9-02

绵国土资发[2015]31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分局、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重要途径,是营造和维护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虽然我市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省委巡视组通报的情况来看,我市违法用地问题仍然突出,违法违规用地和案件高发态势还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深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制,营造公平正义的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的法治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土资源的法治理念。各党组、各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必须依法依规;全体干部职工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摆在首位,不合法的事无论谁安排的坚决不干。

第二条  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工作地位,将执法监察贯穿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的全过程。土地报征、办理集体土地占用手续、以土地抵押融资、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过户转让、矿权设置或转让等必须经执法监察部门先行开展合法性审查,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未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

第三条  强化属地管理和单位一把手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和局属各分局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执法监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的预防、整改及查处负总责。

第四条  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各基层国土所所长为本辖区动态巡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带领所属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动态巡查制度规定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对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报告,并建立巡查台帐;国土所及其负责人对本辖区内违法行为未巡查发现,或虽然巡查发现了但未及时制止和报告所产生的违法后果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执法监察支(大)队是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具体责任单位,要严格依法及时查处到位。执法监察部门对基层国土所动态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及卫片监测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要认真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及时立案,依法查处;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同时,对重大案件或影响面广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主动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第六条  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为执法监察工作提供必要保障。要加强对全市执法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队伍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市监察支队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期执法监察人员业务学习培训,对不适合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离岗位;各单位要为执法监察部门配备查案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执法器材,配齐配强执法队伍,保证执法监察队伍齐装满员,保障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建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或土地矿产案件频发、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区域,执法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国土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调查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强化执法监察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市局今后每半年对全市执法监察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重点检查单位领导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视和熟悉程度,执法监察队伍的建设情况,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立案查处率、结案率,本地发生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主要原因及应对措施等,并向全市国土系统及相关政府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5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