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严把矿业权设置关
(一)矿业权设置方案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服从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的规划导向。
(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单位资质必须符合《四川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指南》的相应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资质条件。
煤炭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具有甲级煤炭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会同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共同编制。
(三)编制单位必须依据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指南,科学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必须进行专家审查,专家人选必须从全省或各市(州)国土资源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审查设置方案时,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外,应邀请发改、经信、安监、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
二、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
(五)凡委托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的矿业权,范围、分工、流程须严格执行《四川省矿业权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川国土资发〔2014〕82号)。
凡由省国土资源厅(含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由市(州)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组织鉴证、公示并出具鉴证文书。
(六)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审批采取集体会签或会议方式进行。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的,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当场宣布,方案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当地政府组织专门决策小组按照出让方案确定的原则集体确定,并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七)矿业权价款应参考矿业权价款评估结论和当地同类矿种普遍评估单价,由矿业权管理机关厅(局)务会集体确定。其中,属省国土资源厅登记颁证的,在报厅务会审查前,还应组织集体专题会审。
(八)矿业权协议出让的范围、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92号)。范围严格控制为国土资源部规定的五种情形,审批权限严格实行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两级审批管理,严禁逾越其范围和权限申请或审批矿业权协议出让。
(九)矿业权协议出让中,拟扩大矿区范围限于毗邻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区域,经有矿山开采设计或勘查资质的单位论证,经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认定,向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在审查中发现有明显瑕疵或有举报反映以及有分歧的,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州)国土资源局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核查。
(十)属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权限的协议出让申请由厅会审会集体审定,属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权限的协议出让申请由厅务会集体审定。属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权限的协议出让申请事项,省国土资源厅将相关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予批准;属部登记权限的协议出让申请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向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切实加强探矿权登记管理和地质勘查资质监管
(十一)省级登记颁证的新立探矿权出让年限实行合同约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探矿权,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公告、文件或协议出让批文中明确出让年限并写入出让合同。
(十二)探矿权延续申请受理后,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在法定审理时间内予以退件并说明理由,探矿权人应在6个月内完善资料重新提出申请。
(十三)探矿权延续时应提高勘查工作阶段,未提高的,应按规定缩减勘查面积,已达勘探阶段的延续,也应按规定缩减勘查面积;缩减过探矿权面积的探矿权,原则上不得申请扩大探矿权范围。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提高勘查阶段而在同一勘查阶段申请延续和不缩减面积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证明文件。
(十四)探矿权到期,野外地质工作结束转入资料综合整理及编制地质勘查报告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认定意见后按探矿权延续办理;地质勘查报告已提交评审而未完成评审的,由组织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认定意见后按探矿权延续办理。以上探矿权延续时不缩减探矿权面积、不提高勘查工作阶段和不提交勘查实施方案。
(十五)属省国土资源厅登记颁证的探矿权,探矿权人逾期不申请延续登记手续造成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且探矿权人未依法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注销勘查许可证的申请,经登记机关公告30日无异议后,对已废止的勘查许可证予以注销。
(十六)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同时在全省予以通报,并在两年内,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委托其在省内从事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已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除外)。
(十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本县行政区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备案,结合探矿权年检,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形成地质勘查资质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具体实际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抽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实际开展复核工作。
四、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管理
(十八)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勘单位、储量评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86号),并对各自承担工作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十九)地勘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其50%的送评报告被评为不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委托其下一自然年在四川省内参与国家出资地勘项目招投标工作。地勘单位连续两个自然年内其50%的报告评为不合格,或地勘单位同一项目负责人累计3次送评的报告被评为不合格的,或同一项目连续两次送评的报告被评为不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委托其在四川省内参与国家出资地质勘查工作一年。以上情况均记入不良记录,向社会通报。
(二十)矿业权评估机构应认真做好现场调查,如实反映矿山近期的情况,如实向矿业权人介绍评估工作流程、评估价款等,客观反映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价款值。评估机构未到现场实地踏勘的将记入不良记录1次。造成恶劣影响的,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委托其在四川省内的一级矿业权市场评估业务一年,并向社会通报。
(二十一)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评估合同,对逾期不能完成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其下一次摇号报名并记入不良记录1次;对无正当理由放弃履约的,停止受理该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摇号报名,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通报。
(二十二)经合规性审查,评估报告评估值明显与当地同类矿种普遍评估单价不一致的,或评估报告出现明显错误的,或同一评估机构在同一批次评估项目中不符合《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要求累计超过3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该评估机构下一次评估摇号的报名,并记入不良记录1次。
(二十三)矿业权评估机构要严格自律,评估师要恪守职业道德,严禁利用职业之便,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等不正当利益,严禁与利益相关人串通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一旦发现将列入黑名单,国土资源部门停止委托其在四川省的一级矿业权市场评估业务,并向社会通报。
(二十四)评估机构的不良记录累计超过3次(含),将记入黑名单,国土资源部门停止受理其参加矿业权价款评估摇号报名,并向社会通报。
(二十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场矿产品销售价格动态监测平台对矿业权评估结果进行把控,逐步推行矿业权评估敏感数据预先锁定制度并建立完善公示公开制度和集体会审制度。按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规定,对申报评估的矿业权基本情况、评估机构报名情况、摇号结果、矿业权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进行全面公示。
五、切实加强涉矿专家库管理
(二十六)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安排,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4〕49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完善涉矿专家库。涉矿专家库要结合系统和行业、地域和专业实际,建立区域性的分库或专业子库,切实做好专家库数据维护和完善工作。
(二十七)严格做好专家库的使用工作,发挥专家库的积极作用。凡涉矿产资源规划、评价、勘查、开发等咨询、评估、评审的专家确定,根据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所需专家的地域、人数、专业等条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得指定专家或在专家库外抽取专家。要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工作评价和考核,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有《四川省国土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的终止专家资格的行为或原因的,及时终止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六、切实加强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二十八)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针对矿产资源分布和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特点,合理划分巡查区域,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要认真处理违法违规线索,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线索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处理的信息平台,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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