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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川委办〔2014〕17号)和《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指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确认为省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产、地产及其设施设备,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其中,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者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三条 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单位办公用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管理。

  第二章 权属登记

第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各单位办公用房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统一申办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和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及使用状况。
  第五条 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逐步转移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由各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相关权证,或者置换、购买办公用房的批准文件和资料,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权属登记。权属资料遗失或者不齐全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或者证明文件,协调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
  第六条 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各单位在成都市主城区以外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予以协助。

  第三章 调配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包括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者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管理。
  第九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办公用房标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一)现有办公用房超过核定面积的,应将超面积部分腾退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没有腾退的,超面积部分实行租金制。(二)现有办公用房不够核定面积的,可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剂;确实无法调剂的,可向省政府申请租用,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单位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协议后,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权。(一)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二)在实行统一物业管理前,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三)新建、调整办公用房时,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后,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可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五)根据办公用房完好情况,可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维修申请。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上缴国库,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办理离退休或者调离手续后十五日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等。
  第十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协调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申报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并参与项目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建设标准,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建筑材料,严禁豪华装修。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遵循经济、简朴、适用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或者扩建。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一)日常维修,是指以保持办公用房原有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修复或者日常养护;(二)大中型维修,是指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或者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三)整体维修,是指对办公用房的整体维修改造。
  第十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规划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对纳入规划的维修项目立项审批,并实施监管;未纳入规划、未经立项批复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维修。
  第十九条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单位自行实施,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各单位组织实施。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应及时报批拆除,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日常维护、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供电设备管理维护、电梯运行维护、空调系统运行维护、消防安全系统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传达保安秩序管理、会议服务、代办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各单位负责,自行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同址办公单位共同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待条件成熟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人员定额、经费标准等向有关部门申报物业管理费。超面积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