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障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序进行,防止和杜绝在规划管理各环节中的不诚信行为,结合绵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规划诚信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或个人申请规划许可和实施规划建设活动,以及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测绘单位在提交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测绘成果时诚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诚信信息采集、建立诚信管理档案、发布不良行为公告等工作。
局机关各部门应加强对涉及规划诚信行为的检查监督,并及时将不良行为抄送局法规科。
社会各界的投诉,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按有关程序向社会通告。
第四条 规划编制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
(四)其他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编制行为。
第五条 设计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未按规划条件和要求进行设计的;
(二)为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可变空间设计施工图,从而改变建筑功能、使用性质和建筑使用面积;
(三)对规划总平图技术经济指标弄虚作假的;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许可改变使用功能并为其进行提供设计图纸和变更书的;
(五)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设计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未经规划审批的总平图用于施工的;
(二)伪造、修改规划“一书三证”及内容的;
(三)在承诺期内不履行自己作出的承诺,故意违反规划要求的;
(四)对于国家明令要求不执行的;
(五)临时建设过期不进行拆除的;
(六)对过期规划条件、总平图不进行重新申报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七)对规划部门发出的整改意见故意不执行的;
(八)未经放验线进行施工建设的;
(九)经放验线后,擅自移动和改变建筑红线位置的;
(十)未经规划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
(十一)缩减规划要求的公共配套设施,如物管用房、社区活动室、车位、绿化、文体设施等;
(十二)不按规划要求实施,达不到规划竣工验收要求,导致不能按时向用户交房,引起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
(十三)在未取得政府旧城改造相关批复和按规划要求不能独立开发建设的地块,开发单位私下与住户签定建房协议,越权做出承诺,制造矛盾引起上访和造成不稳定因素的;
(十四)镇、乡在安置失地农民和划分宅基地时,不按户口人数,采取多报或以空挂户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置用地的。
(十五)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行为。
第七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的;
(二)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规划测绘的;
(三)提交相关规划测绘成果有弄虚作假或者质量不合格的;
(四)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测绘行为。
第八条 发现不良行为线索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经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书面告知不良行为单位或个人相关记录情况,督促其采取整改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规划诚信采取扣分制度进行考核,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每一个项目分别建立规划诚信档案,按十分制考核,每违规一次视情节轻重扣1-3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进一步加大扣分幅度。
诚信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规划诚信考核以3年为周期,连续3年未扣分的评为诚信优良单位,3年内扣1-2分的通过规划部门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仍可视为诚信合格单位,3年内扣3分以上的为诚信不合格单位,配合政府部门采取整改措施的,视为合格。在考核周期内,可视被考核单位整改情况对其诚信等级予以调整,同时将整改情况及考核结果进行通告。
第十条 城乡规划诚信奖惩应当依法进行,具体按参与单位的信用情形区分处理。
(一)对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的奖惩规定:
3年内考核为诚信优良单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函告有关单位建议将其作为资质升级和增项、设计竞标、设计评优等活动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考核为诚信不合格单位的,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诚信记录进行公告,并函告相关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取消或降低其设计资质。
(二)对建设单位的奖惩规定:
3年内考核为诚信优良单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在规划报审中列入“绿色通道”单位;可在项目规划报审中,给予优先审批。
考核为诚信不合格单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信息记录;并视情况将其失信记录函告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作为其资质年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实行公布制度,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在绵阳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网站上实时公布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根据情节轻重,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1年。
第十二条 被公布单位整改确有实效的,可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查证属实后,缩短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十三条 不良信息记录公布期满后,应撤销公布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规划诚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