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提高办文质效,确保政令畅通,全面履行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文审核把关贯穿公文制发的全过程,按照“把握政策、求真务实、准确规范、精简高效”的总要求,重点把好公文的文字关、程序关、政策关、法律关,确保制发公文高标准、高质量。
第三条 公文拟稿人、审核人、会签人等公文运转各个环节,应落实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工作责任制,做到“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主办的公文内容、质量负领导责任,会签科室负责人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公文内容、质量负领导责任,承办人员对其负责起草的公文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公文主办科室的主要职责:文稿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准确体现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的决策部署;内容真实,结构严谨;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涉及其他部门(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科室)意见;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公文会签科室的主要职责:自收到公文主办科室会签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会签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同意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六条 办公室核稿的主要方面: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适当;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文字是否精炼;涉及其他部门(科室)职权范围的事项,会签部门(科室)是否齐全;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法规科是否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文件密级、紧急程度设定是否准确,信息公开选项是否明确。
第七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定、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要件不齐全的文稿,以及发文必要性不充分的文稿,由办公室商文稿主办科室退文或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第八条 市文广旅局或市文广旅局党组重要发文,由局长、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局长、党组书记授权其他分管局领导签发;一般发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或由分管局领导授权协管局领导签发。
重要发文是指,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的专题报告或重要请示,发全市文广旅系统的综合性重要文稿,拟提请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文件代拟稿、征求意见复函,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办公室征求意见复函等。
第九条 公文主办科室起草人员对签发文稿打印清样进行初校,公文主办科室负责人员对签发文稿打印清样进行终校,初校、终校人员签字后方可交付文印室印刷。
第十条 文印室在确认公文承办科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局长、党组书记或分管局领导(协管局领导)签发,文稿打印清样初校、终校后,按公文印制要求印制,确保公文印制质量。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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