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省文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四川省文化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定通过。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四川省文化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文化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提高文化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化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文化旅游标准化工作以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和质量强省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全省文化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培育满足文化旅游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指导企业制定和实施标准,并对各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为全省文化旅游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省文化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省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标准化工作开展,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开展或参与全省文化旅游标准化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省文化旅游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为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全省文化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文化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研究分析标准化工作需求,制定全省文化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三)负责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协调配合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省文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专家推荐、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省文化旅游地方标准的研究、制修订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协调开展标准立项、审查、发布全省文化旅游地方标准;
(五)负责文化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省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规范、引导和监督全省文化旅游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和贯彻实施;
(六)参与、配合文化和旅游部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
(七)组织全省文化旅游专业领域省级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八)指导全省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标准化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九)组织全省文化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负责全省文化旅游标准化工作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
(十)承办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文化和旅游厅各业务处室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工作安排和标准项目计划,参与组织制修订有关标准;
(三)参加与本处室业务范围有关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审查及实施工作。
第九条省文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为文化旅游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标准化技术服务。
第十条各级文化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化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成立相应的标准化组织机构,并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文化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文化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监督实施、经验交流等工作;
(四)组织征集本地区所需文化旅游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立项建议;
(五)参与配合文化和旅游厅承担的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审查工作,完成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任务;
(六)指导并监督企业以及相关经营单位建立文化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七)承办文化和旅游部以及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立项
第十一条 文化旅游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文化旅游部制定国家标准;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文化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由文化和旅游厅归口管理;
(四)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又需要在本市(州)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各市(州)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并报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五)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市场自愿选用。
(六)鼓励企业按相关规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落实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七)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省文化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全省文化旅游地方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标准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文化和旅游厅,按规定要求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全省文化旅游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计划。
第四章标准的制修订和审查发布
第十五条 根据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安排,文化和旅游厅有关业务部门、市(州)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应当配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文化旅游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文化旅游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的制修订应严格立项论证程序,确保项目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文化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三)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审查。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规定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四)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专家技术审查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他报批材料,报送文化和旅游厅复核;复核通过后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七条文化旅游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由文化和旅游厅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全省文化旅游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文化和旅游厅应按规定向文化和旅游部报备。报备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文化旅游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全省文化旅游行业应执行已发布的行业标准,接受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文化旅游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如被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的,或者被列作合同依据时,则推荐性标准在其有效范围内也应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从事提供文化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文化旅游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条款的文化旅游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第二十五条鼓励从事提供文化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执行推荐性文化旅游标准。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开展文化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文化旅游行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七条全省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文化和旅游厅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文化和旅游厅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有关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第二十九条文化旅游各类标准均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文化和旅游厅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十条 全省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标准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工作经费
第三十二条文化和旅游厅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按文化旅游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申报,从厅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文化旅游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专项经费列支。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费用所需经费,由制修订单位自筹,可计入经营管理成本。
第三十五条鼓励地区和企业开展文化旅游标准化工作:
(一)对主导制定文化旅游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二)成功创建标准化试点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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