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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版权走出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09

来源: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7号)精神,扩大对外文化交流,规范我省新闻出版业版权走出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支持重点,培育精品”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补助资金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资助我省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图书、报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的优秀新闻出版项目走出去,打造一批中国气派、巴蜀风格的优秀作品,让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了解四川,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力。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资助范围。

(一)实现版权走出去(包括版权输出、合作出版)的新闻出版项目。

(二)与境外出版单位已签订合作出版合同项目和已签订版权输出合同的项目,对项目需要发生的翻译费给予适当的补助。

(三)省版权局确定的走出去重点项目。

申请项目资助的时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方式。

版权走出去专项资金采取据实据效分配方式,按照“自愿申报、集中评审、适当补贴、总额控制”的原则,通过项目补助和成本费用补助两种方式给予资助。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局版权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第六条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每年11月5日前,各单位按要求向局版权管理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样书或翻译样稿(不少于20页)、版权输出或合作出版的正式合同复印件,翻译费合同及相关支付凭据复印件。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11月30日前,局版权管理处完成申报项目评审后,商局财务处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方案,负责按《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川新广办[2014]38号)的规定进行报批。

(三)专项资金方案批准后,局财务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应的项目单位。

第七条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将其纳入单位账务统一核算与管理。 版权走出去专项补助项目如果涉及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追回补助资金。

第八条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财务处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


附件:四川省版权走出去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