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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4


各市(州)文广新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依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切实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省局对出版物鉴定程序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四川省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印发于后,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819日川

四川省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切实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物鉴定工作由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简称“省局”)承担。省局指定市(州)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局”]承担部分非法出版物鉴定工作。

第三条 出版物鉴定实行级别管辖原则。

(一)省局管辖范围:省外单位、中央驻川单位、省级单位、司法部门申请的非法出版物鉴定、违禁出版物鉴定、淫秽、色情声讯鉴定;


(二)市(州)局管辖范围:本行政辖区内单位、司法部门申请的非法出版物鉴定

第四条 省局成立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决定重大疑难鉴定问题。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4个专业鉴定组。

(一)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以及鉴定的受理和检查督促;

(二)图书、音像电子出版鉴定组设在出版管理处,负责以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为表现形式的出版物鉴定,以及淫秽、色情声讯鉴定

(三)数字出版鉴定组设在数字出版处,负责以网络出版物为表现形式的出版物鉴定;

(四)报刊鉴定组设在新闻报刊处,负责以报刊为表现形式的出版物鉴定;

(五)出版物进口业务鉴定组设在印刷发行处,负责涉及进口或境外出版物的鉴定。

市(州)局可参照省局成立出版物鉴定委员会。

第五条 申请出版物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鉴定单位的公函(内容包括出版物来源、数量、基本案情和鉴定请求);

(二)送鉴出版物目录清单;



(三)送鉴出版物样本一套。

第六条 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出版物鉴定申请。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知申请人补证,决定受理的应出具《出版物鉴定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已受理的出版物鉴定,由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出版物鉴定受理登记表》,连同送鉴材料送专业鉴定组办理。

第八条 出版物鉴定由专业鉴定组2名鉴定人员办理。出版物鉴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经省局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从事出版物鉴定工作。与送鉴出版物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鉴定人

第九条 办理出版物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鉴定人员审查出版物样本,提出鉴定意见;

(二) 部门负责人签署复核意见;

(三) 分管鉴定承办处室局领导审核后签发;

(四)制作出版物鉴定书。

第十条 鉴定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鉴定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客观公正作出鉴定结论。


专业鉴定组妥善留存送鉴出版物样本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出版物鉴定书应按参照出版物鉴定书示范格式制作,包括出版物基本情况、鉴定意见、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鉴定书编号等内容。

出版物鉴定书应文字简练,依据准确,结论明确。

出版物鉴定书分别由省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州)局编号。


第十二条 出版物鉴定书一式3份,经2名鉴定人员签名,由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加盖出版物鉴定专用章后,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专业鉴定组和送鉴单位各执一份。

出版物鉴定书送达由专业鉴定组办理,并填写《出版物鉴定书送达回执》。

第十三条 鉴定中遇有疑难复杂问题,或送鉴单位申请重新鉴定的,经专业鉴定组分管鉴定承办处室局领导同意后,可报请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决定,或提交上一级鉴定机关进行重新鉴定。

报请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决定的由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召集各专业鉴定组共同研究,提出鉴定意见,经局分管法规负责人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作出鉴定结论。

提交上一级鉴定机关进行重新鉴定由原专业鉴定组办理。

第十四条 各专业鉴定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应由专业鉴定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鉴定承办处室局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报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各市(州)局应当在每年1231日前将年度鉴定情况报送省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川新广办发〔2016〕65号附件